毕节地区行政公署毕节军分区关于做好200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毕节军分区关于做好200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毕署通[2004]1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5-26
施行日期:2004-05-26
发布部门:毕节地区行政公署毕节军分区

正文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人武部:

  为做好我区2004年度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和《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3〕36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的改革,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改选为士官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的高一期士官;调整精简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兵(含成建制撤销和改编为预备役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兵)。对提前退伍的义务兵,在其《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对提前退役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 字样。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成建制撤销及改编为预备役部队的转业士官从2004年1月底接收结束。转业士官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移交计划与有关部队统一移交。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为2004年4月1日。转业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后,3个月内不报到的,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在2004年7月底前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

  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素质技能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增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和全社会的国防意识。同时,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政策引导工作,结合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着重进行国情、区情和就业形势教育,引导退役士兵体谅国家困难,转变择业观念,积极参与社会竞争。要进一步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增强其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利用现有的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并为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要大力培训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加大对退役士兵掌握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基层政权和生产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要支持并扶持开展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服务,有计划、有组织地把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推向市场,使他们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三、切实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2004年度的退伍安置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一是军队进行编制体制改革,部分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提前退役,安置任务更加繁重;二是随着新成长劳动力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快,城镇总体就业压力进一步增大;三是由于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及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更加困难。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深化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现行安置政策法规,继续全面推进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2004年7月底基本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一)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力度。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将所辖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要进一步完善安置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安置工作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级人事、财政、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安置工作;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社会公益事业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岗位应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机关、事业单位缺工勤人员岗位,原则上应安置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数量。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任务。

  原则上属省直单位子女退役的,由省直单位负责安置。属地直单位子女退役的,只能安置到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能外安的要尽量外安,不能外安的,实行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

  (二)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安置工作力度,在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 的政策和省、地、县(市)三级负责、以县(市)为主的安置办法的同时,大力推进安置改革。纳雍、威宁、赫章三县的自谋职业安置须在50%以上,其余县、市须在30%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合理安排安置经费,及时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比例列入财政预算。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及时交纳有偿转移金。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除依法颂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经费,并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02〕208号)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不能申报双拥模范城(县);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要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各级安置部门要加强安置工作的勤政、廉政建设,及时将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安置程序、安置对象、安置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为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能力,各县、市可继续推行考试和考绩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择优安置,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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