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被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绍政发[2004]4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5-27
施行日期:2004-06-01
发布部门:绍兴市人民政府

正文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绍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和全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现对《绍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提出如下完善意见:

  一、调整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

  (一)缴费标准

  将《暂行办法》缴费标准A、B、C三档,调整为A、B、C、D四档:A档2000元,B档7000元,C档12000元,D档18000元。对本意见下发后新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B、C、D三档内自行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再变动;对本意见下发前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允许其在A、B、C、D四档内重新选择,并按选择的档次差额补缴(或退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

  (二)享受待遇

  将《暂行办法》享受待遇A、B、C三档,调整为A、B、C、D四档:A档100元/月,B档200元/月,C档250元/月,D档300元/月。其中,对本意见下发前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条件的,在办理重新选择手续后的次月起按新标准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二、其他事项

  1、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调整后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补助金和《暂行办法》所需的政府补助金,一并由政府通过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及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等筹措。

  2、对本意见下发前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需要重新选择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的,在本意见下发后六个月内办毕重新选择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3、对本意见下发前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重新选择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的手续仍以所在行政村为单位办理,并一次性补缴(或退还)差额部分养老保障费。

  4、对既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给付年龄延期到女55周岁、男60周岁以后,延期期间如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享受条件的,可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待符合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停止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同时一次性退还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金余额。

  三、本意见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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