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市区被征地农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04]10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5-27
施行日期:2004-05-27
发布部门: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援助,积极促进市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 [2003]26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3]81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对促进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失业登记制度

  绍兴市区(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和镜湖新区,下同)经依法批准征地并按规定已办理“农转非”的人员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申领《就业(失业)证》:

  1、在劳动年龄段内(男16至60周岁、女16至50周岁)有劳动能力;

  2、目前无工作且有求职愿望的。

  下列被征地农民不再发放《就业(失业)证》:

  1、已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

  2、2003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营业(营运)执照自谋职业的;

  3、按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市府发[1996]121号文件规定已按月领取基本生活费的;

  4、按国家规定已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及精减、保养人员。

  二、就业扶持政策

  被征地农民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后,可凭证享受下列就业扶持政策。

  1、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凡创办公司制小企业,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且一次性投入有困难的,允许其在三年内分期到位,但首期不得少于3万元。

  (2)凡自谋职业的,凭个体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关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给予一次性6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

  2、大力鼓励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

  (1)对各类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新增岗位新招被征地农民、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按招用人数给予相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其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补贴;低于60%的,按实补贴。以下凡涉及养老保险补贴的,均按此标准执行。

  (2)鼓励用地单位尽可能把适合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用地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上岗前的培训由政府给予经费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上岗后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按招用人数给予相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但最长不超过3年。其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

  3、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市区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被征地农民,可凭被征地农民《就业(失业)证》领取培训券,享受每人一次的免费技能培训,具体按市劳动保障局的相关文件执行。

  4、积极实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已领取《就业(失业)证》的人员中:女性40至50周岁、男性50至60周岁的人员;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人员;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除可享受以上各项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1)对各类企业新增岗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一致。

  (2)对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岗位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250元补贴给所招用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一致。

  (3)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且未享受600元自谋职业补助费的,经本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给予一次性1500元的再就业补助费。

  对享受扶持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加强审核,并建立援助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专项资金

  为确保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各项措施到位,应建立就业专项资金。就业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建立的征地调节基金,不足部分在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被征地农民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四、上述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执行至2006年底止。各项优惠政策自开始享受之日起,最长期限为3年。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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