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港务管理局关于贯彻《港口经营管理规

厦门市港务管理局关于贯彻《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厦港[2004]6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5-28
施行日期:2004-05-28
发布部门:厦门市港务管理局

正文

各相关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已于今年 1月1日起实施。《港口法》是港口行业的龙头法,确定了一系列港口发展政策和管理、运行制度,特别是在港口市场准入方面作出许多新规定。根据《港口法》的授权,交通部起草制定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并将于6月1日起实施。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作为《港口法》的配套法规,主要对市场准入、经营监督、安全等三方面的管理进行规范,为确实作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宣传发动

  各相关单位在学好《港口法》的基础上,要认真学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逐章逐条深刻领会。通过学习,提高港口经营人对依法经营以及加强港口生产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二、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一)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范围、行政许可机关

  1、根据《港口法》,从事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规定,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范围是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即港口经营人。包括目前工商营业执照已涉及港口经营业务的港口经营人,公用码头、货主码头(专用码头)、船公司自用码头等港口经营人都必须申请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2、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只要在港区内从事相关活动都列入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拦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3、厦门市港务管理局是厦门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厦门港口经营管理工作,是《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理货除外)的行政许可(发证)机关。港口理货业务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目前由交通部核发。

  (二)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除外)应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三)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尚未工商登记的申请人提交);

  2、企业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已有营业执照,申请增加港口经营范围港口经营人提交);

  3、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4、经营管理机构组成情况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6、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7、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8、符合许可条件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纳入厦门市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管理的港口经营许可项目、其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和流程

  根据市政府要求,涉及港口经营许可范围 7项中的前四项必须纳入厦门市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管理,告知承诺的内容详见厦门市港口系统港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操作程序和流程如下:

  1、尚未工商登记的申请人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向市港务管理局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持有企业营业执照申请增加港口经营业务的港口经营人(申请人)应向市港务管理局提交加盖本企业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凭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与市港务管理局正式签定《港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3、申请人凭告知承诺文书先行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根据许可条件开展筹备活动;

  4、正式开展经营业务前,申请人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市港务管理局已达到许可条件,并按本实施意见中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的3-8项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市港务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人书面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实地检查,经实地检查后,于2个工作日作出如下决定:(1)对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申请人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2)对不完全具备规定条件但可以进行整改的,指导申请人实施整改,在申请人按许可条件整改并达到许可要求后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3)对主要条件不具备且无法实施整改的,不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减审批许可事项涉及的经营项目。厦门市港口系统港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分别在市政府网站、市港务管理局网站和市港务管理局办公场所公示供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人下载或领取使用。

  (五)未纳入告知承诺制度管理的港口经营许可项目、其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和流程

  未纳入告知承诺制度管理的港口经营许可项目是港口经营许可范围 7项中的6、7两项。其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和流程如下:

  1、申请人按本实施意见中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受理或者不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市港务管理局出具加盖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市港务管理局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如下决定: (1)对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申请人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2)对不完全具备规定条件但可以进行整改的,指导申请人实施整改,在申请人按许可条件整改并达到许可要求后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3)对主要条件不具备规定要求且无法实施整改的,不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2、申请人凭市港务管理局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方可从事港口业务。

  (六)关于对现有港口企业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的项目、程序和流程

  1、根据《港口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凡涉及到核发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现有港口企业从事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都 必须取得 《港口经营许可证》。这些企业要 按以下工作计划表的时间和要求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其操作程序和流程见本实施意见(五)的 1、2项。

  现有港口企业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工作计划表

  办理时间 现有港口企业 工作内容 备注

  2004.6.1至7.31 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海天集装箱有限公司、象屿码头有限公司、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及其他在港口区域内从事集装箱装卸、仓储的港口经营人

  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在 2004.7.10前提交文件、资料

  2004.8.1至9.20 和平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轮渡公司、厦门轮船总公司、厦轮总海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漳洲海达航运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省中燃、华航、四通、通海、新四海、厦门港船务公司及其他客运码头和从事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的港口经营人

  同上 在 2004.8.31前提交文件、资料

  2004.9.1至10.31 港务集团东渡装卸分公司、翔鹭石化有限公司、鹭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石湖山码头有限公司、鑫海码头有限公司、同益码头有限公司、高崎港务公司、博坦仓储有限公司、华厦嵩屿电厂、舟济码头有限公司、厦门升汇物流控股有限公司、明达玻璃、刘五店码头有限公司、莲泉装卸有限公司及其他港口经营人

  同上 在 2004.10.10前提交文件、资料

  (七)从事港口理货经营应具备的条件、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及办理程序

  在港口区域内 从事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经营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3、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办理程序:向交通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理货人员名录以及表明理货员身份的相应证明材料和许可条件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由交通部作许可或不许可决定。详见《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行政管理要求:

  1、港口经营人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后,应接受市港务管理局的检查,遵守国家、省、市港口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

  2、港口经营人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3、现有港口企业(港口经营人)必须按本实施意见工作计划表规定的时间,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后凭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业务 .

  4、港口经营人应在客户能够看见的醒目位置悬挂《港口经营许可证》。

  5、港口经营人变更港口经营范围的,应及时到市港务管理局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点的,应向市港务管理局备案。

  6、符合资质条件,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名单,由市港务管理局在厦门市港务管理局网站上公布。

  7、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告知市港务管理局。市港务管理局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厦门市港务管理局网站上公布。

  8、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市港务管理局备案。

  四、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通讯联系方式

  1、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表格、文书格式(厦门市港口系统港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办理程序、审批流程在市政府网站、市港务管理局网站和办公现场公示供申请人下载和领取使用。

  2、本实施意见在市港务管理局网站和办公现场公示。

  3、市港务管理局办公现场:厦门市港务管理局港口管理处;地址:厦门市东渡路127号3楼; 联系电话:5829632、5829633;联系人:陈明德、许黎。

  4、厦门市港务管理局 网站网址:http://www.portxiamen.gov.cn/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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