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9日审议决定废止,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的决定
基本信息
正文
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9日审议决定废止,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