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港口岸线项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港口岸线项目建设布局管理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5-31
施行日期:2004-05-31
发布部门: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八八战略”和市委“六六决策”,更好地发挥我市的港口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进一步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港口岸线,提高港口岸线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2004年第5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舟山港总体布局规划的批复》(浙政发[1997]96号)等规定,现就加强港口岸线项目建设布局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港口规划工作。港口总体规划是港口事业有序、合理发展的重要前提,是建设和管理港口的基本依据。港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强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舟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它规划的衔接,抓紧做好舟山港总体规划的修编和主要大岛的港口详细控制性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监督港口总体规划的实施。

  二、加强港口岸线管理。港口岸线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加强港口岸线使用的审批管理,是保证港口规划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港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港口规划,本着深水深用、良港优用的原则,加强港口岸线的管理工作。港口岸线使用必须符合规划,并要经过科学论证,坚持公开、公平原则,规范申报程序。

  在舟山港界范围内利用港口岸线建设项目,在项目选址时,应征求港口管理部门的意见,依法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后,项目方可获得建设许可。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予以查处。港口岸线使用单位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或擅自改变建设用地性质使用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加强港口规划区内陆域管理。港口规划区内陆域控制,是保证港口规划顺利实施,避免造成资源浪费的重要措施。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在舟山港规划区,制定港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岸段和标明陆域控制坐标点的野鸭山岸线、岙山岸线、长峙岸线、马岙岸线、册子岸线、金塘岸线、六横岸线、岱山水道西岸线、岱山南岸线、衢山岸线、马迹山岸线、洋山岸线;其他深水岸线,陆域纵深1000米(具体按陆域实际情况和宜建港口项目所需陆域确定),上述范围内建设各类建筑物和设施的,审批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事先征得港口管理部门同意。当港口建设需要时,经同意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物和设施的所有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性建筑物和设施。

  建设项目的陆域使用与岸线使用应合理搭配。深水岸线(可建万吨级以上码头)的陆域控制区,主要安排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符合我市临港先进制造业基地发展以及培育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的项目,以提高港口岸线的使用效益。

  四、加强港口岸线项目建设布局工作的领导与管理。为加强领导与管理,协调港口总体规划与其他规划的衔接,研定重要港口岸段建设项目的布局,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港口岸线项目建设布局管理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爱世任组长,副市长马国华任副组长,市发计委、舟山港务局、市经贸委、城建委、国土资源局、海洋与渔业局、交通委、水利围垦局、舟山海事局、市旅游局、环保局等市属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计委。

  五、加强协调,共同做好港口岸线项目建设布局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有关职能部门要提高对有序开发利用港口岸线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港口岸线资源的保护意识,特别是在当前招商引资工作中,引进的项目凡涉及港口岸线和港口陆域控制区范围内土地使用的,都必须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要求;涉及港口规划区范围内的,有关部门应就项目审批、用地审批、海域使用审批及建筑许可等事项,加强与港口管理部门联系和衔接,保证港口总体规划顺利实施。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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