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运城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6-01
施行日期:2004-06-01
发布部门:运城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一日游的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 旅游经营者以组织团队或集中散客的形式,乘坐旅游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旅游景区(点)观光游览,并于当日返回出发地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一日游实行行业管理;市交通、公安、物价、税务、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一日游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下列手续:

  (一)车辆检验登记手续;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三)《营业执照》;

  (四)《税务登记证》;

  (五)《经营服务收费证》;

  (六)车辆保险手续。

  第六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的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标志统一、车况性能良好,按核载人数载客,车箱内应悬挂(张贴)旅游汽车标志牌、游客须知、一日游线路图、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线路价目表和投诉电话号码。

  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的车辆驾驶员应当具有准驾车型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驾驶员上岗应携带相关证件并佩戴胸卡,规范服务。

  第八条 导游人员应当持有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导游证》,上岗时应当携带相关证件并佩带胸卡。

  第九条 一日游经营者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价格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十条 一日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旅游路线或减少旅游景区(点);

  (二)途中售票上下游客或以旅游客车的名义开行客运班车;

  (三)擅自加价、提价;

  (四)不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经营者;

  (五)带领或强迫旅游者到非旅游定点单位就餐、购物、娱乐;

  (六)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收受回扣、索要小费(包括证券、实物或其他报酬);

  (七)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候客和强行拉客。

  第十一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一日游经营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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