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4]52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6-0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斗门区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0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斗门区局、各分局应加强对开具外汇汇出税务证明的管理,在审核出具外汇汇出税务证明时,对未按全额征税的项目,要实行集体讨论决定,难于把握征、免税的,应逐级向上请示明确后才能执行。

  在审核出具外汇汇出税务证明时,对一些外汇汇出项目,按规定应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的,不能按带征率带征所得税。

  二、对已出具外汇汇出税务证明,未按全额征税、不需征税或属免税范畴的外汇汇出项目,每季度终后应列表上报市局税政科备案。

  三、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税收管理造成少征税款的,或违规开具外汇汇出管理证明的,按违反税收政策或违纪处理。

  四、市局将在今年八月份开展出具外汇汇出税务证明情况检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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