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千库保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千库保安工程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温政办[2004]8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6-02
施行日期:2004-06-02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千库保安工程建设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日

  温州市千库保安工程建设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水库标准化建设,在5年内完成120座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并将水库病害年发生率控制在2%以内,按照“千库保安”工程目标要求,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水利厅《浙江省千库保安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浙水管[2003]2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千库保安”工程建设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从2004年起至2007年每年安排200万元,其中奖金192万元,考核表彰组织经费8万元。

  第三条 “千库保安”工程建设奖励设工作先进奖、支持协作奖和先进项目奖,于每年的5月份进行评选。

  第四条 “千库保安”工程建设工作先进奖是对较好地完成“千库保安”工程建设年度任务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一)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

  “千库保安”工程建设工作先进奖分工作先进集体奖和工作先进个人奖。先进集体奖10个,其中:一等奖1名,奖金5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3万元;三等奖6名,奖金各2万元。工作先进个人奖30名,奖金各2000元。

  (二)评选对象。

  1.全市各县(市、区)政府;

  2.各级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工程建设指挥部(项目业主);

  3.在“千库保安”工程建设中成绩突出的个人。

  (三)评选条件。

  1.工作先进集体奖评选条件:

  (1)领导班子重视,措施落实(宣传发动、政策制定和政策处理、资金筹措等);

  (2)“千库保安”工程项目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好(进度、质量、安全等);

  (3)各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无违法违纪现象。

  2.工作先进个人奖评选条件:

  (1)在“千库保安”工程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成绩突出;

  (2)热爱本职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埋头苦干,勇于进取,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受到领导和群众好评。

  第五条 支持协作奖是对大力支持和配合“千库保安”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的奖励,共设5名,奖金各2万元。

  (一)评选对象。

  1.各“千库保安”工程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

  2.参与和支持“千库保安”工程建设的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评选条件。

  1.大力支持并积极为“千库保安”工程建设献计献策;

  2.配合协助和帮助解决“千库保安”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成绩突出;

  3.为“千库保安”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宣传发动作出显著成绩。

  第六条 先进项目奖是对按期保质安全地完成“千库保安”工程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奖励,奖金用于对工程建设的补助。

  (一)奖项设置和奖励标准。

  先进项目奖共设12个,其中一等奖1名,奖金20万元;二等奖4名,奖金各15万元;三等奖7名,奖金各10万元。

  (二)评选对象。

  1.列入省水利厅“千库保安”年度计划的小(二)型以上水库除险加固和标准化建设项目;

  2.各县(市、区)组织实施的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三)评选条件。

  1.工程建设程序和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各项制度健全,纪律严明,无违法违纪现象;

  2.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3.无重大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

  第七条 评选方式

  工作先进奖和支持协作奖采用各县(市、区)政府推荐,市水利部门组织考核,提出拟奖励名单,报市千库保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发文表彰。

  先进项目奖由市千库保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市水利部门组织考核,提出拟奖励工程项目名单,报市千库保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发文表彰,并由市财政、水利部门联合下拨奖励资金。

  第八条 在评选活动中,凡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取消获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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