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职业病防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鞍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6-03
施行日期:2004-06-03
发布部门: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正文

  根据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意见》,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职业病防治条例》、《鞍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鞍山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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