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整治违法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赤政办字[2004]10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6-05
施行日期:2004-06-05
发布部门: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五日

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16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成立赤峰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

白玉刚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边中悦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国联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

向闻宾 市环保局副局长

单秀林 市发改委副主任

邓子彬 市监察局副局长

赵国志 市工商局副局长

孙晓东 市司法局副局长

鲍 瑞 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品忠 市广电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王国联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向闻宾、廉建林兼(担)任。

各旗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

二、工作重点

1、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尤其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饮用水源污染、烟(粉)尘污染、居民区噪声污染问题;冶炼、化工、矿山等行业存在污染事故隐患问题。

2、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不正常运行问题,医疗垃圾、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和乡镇“十五小”企业污染、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问题。

3、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问题。钢铁、水泥、电石、铁合金行业违规建设与结构性污染问题,地方公路、矿山开发中的突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

4、地方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尤其是干扰、阻挠环境执法的“土政策”。

5、经中央、自治区及新闻媒体曝光的环境问题。

6、由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提案、议案要求督办的环境案件。

7、由国家环保总局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政府督办的环境案件。

8、2003年专项行动未解决的环境污染问题,各级各类违规建设的高载能工业园区及高耗能工业项目。

三、具体要求

此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环保部门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惩处,需要移送的移送相关部门。移送案件10日内处理未果的要报送监察部门处理,需实施停产治理和关停取缔的要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或取缔。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取缔。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取缔关停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各级环保部门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各级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对查出的重大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四、工作进度安排

1、自查自纠阶段(6月份)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进行全面自查,将存在问题逐一清理,提出本地区挂牌督办名单,各旗县区将确定的挂牌督办名单于6月30日前报赤峰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全面整治阶段(7月份—9月份)

对各地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全面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对自治区挂牌督办名单的企业跟踪督查,查处情况于7月25日前报赤峰市环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份,赤峰市环保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派出检查组配合自治区检查组一并对重点挂牌督办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3、总结提高阶段(10月份)

各地要认真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防止污染反弹。10月30日前各旗县区将工作总结报赤峰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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