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区域卫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区域卫生规划(2002年─2006年)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酒政办发[2004]7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6-07
施行日期:2004-06-07
发布部门: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第三章 区域卫生发展的布局与结构发展布局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

  第五章 医疗机构的床位配置

  第六章 卫生人力的配置

  第七章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

  第八章 卫生经费的配置

  第九章 政策和措施

  第十章 组织实施和评价

  第十一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酒泉市区域卫生规划(2002年─2006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酒泉市区域卫生规划

(2002年-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管理,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和卫生服务能力,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家计委等三部委《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甘肃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指的卫生资源,包括各行业、各种所有制性质以及军队对地方开放的各类卫生机构、床位、人员、设备和经费。

  第三条 2002年至2006年卫生事业发展的总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高举改革发展的旗帜,不断深化卫生改革,初步建立起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新型城乡卫生体系。居民健康的主要指标继续在全省保持先进水平。

  第四条 开展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卫生事业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居民卫生服务的实际需求,合理配置卫生资源。调整服务方向和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居民多层次的卫生服务需求。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居民卫生需求相适应,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卫生、预防保健和中医工作。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作用,有效地运用市场供求关系和竞争机制,调整资源配置和卫生机构的运行环境,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对卫生资源实行全行业管理,全市实行统一规划。

  计划发展部门是区域卫生规划的牵头单位和综合协调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划,对全市卫生资源(包括企事业单位、部队对地方开放的医疗机构)实行政策指导、组织管理和检查监督,对现有的卫生资源逐步调整,对新增的卫生资源依据准入条件审批。财政、人事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区域卫生规划工作。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第五条 区域卫生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从市情和卫生现状出发,我市区域卫生发展必须以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保护与增进人民健康为目的,重点解决全市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资源配置问题,积极推进卫生改革,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预防保健和中医药三大战略重点,对全市机构、人员、设备、经费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充分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卫生资源利用效率,构成以肃州区、敦煌市、玉门市、安西县、金塔县为主体的卫生服务体系。

  在 2000年实现从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基础上,到2006

  年,肃州区、敦煌市、玉门市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安西县、金塔县、肃北县、阿克塞县达到“省级卫生城市”标准。到2010年,实现初级卫生保健的确定的第二阶段目标,在全市建立起能够基本满足人民健康需求的、比较完善的卫生服务体系,形成区域医疗、预防、保健、医学教育和科研配套发展、覆盖城乡的卫生服务网络,居民健康的主要指标达到或接近发达城市的平均水平。

  第六条 具体指标

  1、居民健康水平:人均期望寿命2006年达到73 岁,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1/5和1/4.

  2、初级卫生保健:农村卫生水受益人口率2006年达到95%;计划免疫“四苗”覆盖率2006年达到98%;食品卫生合格率2006年达到85%.

  3、妇幼保健:孕产妇和儿童保健覆盖率2006年城市达90%,农村达75%.

  4、医疗服务:每千人口医院病床位数2006年达到2.45张。病床使用率2006年达到70%以上。

  5、卫生投入: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逐年增长。

  6、医学教育:中等卫生学校在校人数2006年达到1500人。撤消各县市卫生进修学校。

  7、继续医学教育:广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覆盖率2006年达到100%,按《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的要求,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学分的达标率达到100%.第三章 区域卫生发展的布局与结构发展布局

  第七条 建设“一个中心”

  根据全市建设肃州-敦煌-玉门组群式现代化城市的规划构想,今后5年内,以各县(市、区)现有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为基础,按照发展与巩固提高并重,医疗与预防保健并进,医、教、研结合的原则,以酒泉市卫生学校为主导,形成医学教育与科研中心;以市医院、敦煌市医院为主建成医疗服务与技术指导中心;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站为基础,建成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中心。逐步在全省处于较高水平应有的规模、功能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 重点加强“三个体系”

  1、医疗卫生体系

  以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为目的,以实现第二阶段初级卫生保健为目标,逐步调整市、县、乡、村卫生机构布局,形成规模合理、条块结合、功能互补、科学管理,具有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多功能的卫生服务体系。

  城市卫生服务体系要合理确定卫生服务规模、布局和功能,解决自成体系、条块交叉、机构重叠问题,改变资源配置和服务能力需求脱节的状况。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仍以三级医疗卫生网为基本框架,健全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服务范围,加强对基层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和人才培养。

  2、健康保障体系

  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大病统筹,逐步扩大覆盖面,为城镇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农村要继续实行预防保健保偿制度,逐步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过渡。

  3、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起完善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要强化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地方性卫生法规,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常识,实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上报备案制度,重点加大食品卫生、母婴保健等方面的执法力度。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的程序和制度。要以控制急性传染病和职业危害为目标,努力改善监督条件和技术手段,提高技术仲裁能力。

  第九条 健全“四个网络”

  1、中心城市卫生服务网络

  以三级医院和市防保机构为龙头,二级医院为依托,以乡镇、社区卫生院为基础,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配套,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互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齐全,面向城区,带动全市,辐射周边地区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2、小城市卫生服务网络

  除酒泉城区以外6个县(市、区)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以现有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健康的需求,加强基础建设,发展适宜技术,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建成本地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中心以及卫生人员培训基地。

  3、中心城镇卫生服务网络

  继续加强22所城镇中心卫生院建设,提高技术服务水平,负责周边一定范围内乡卫生院的医疗和预防保健等方面的业务技术指导。

  4、乡、村卫生服务网络

  在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基础上,乡镇卫生院努力建设成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立足社区,面向家庭,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各项工作。村级卫生组织。是三级医疗卫生网的基础,承担本村居民基本医疗的需求和预防保健及其他卫生工作任务。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

  第十条 实施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积极推进国有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积极吸纳社会资金进入医疗服务领域。

  第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发展重点是提高服务能力、辐射能力和技术水平,控制设置数量。规划设置综合医院8所。

  专科医院要突出专科特色,提高专科医疗技术水平。规划设置专科医院3所。

  中医院要发扬传统医学的优势,走中西医结合道路。规划设置中医院4所、蒙医院1所。

  第十二条 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肃州区、敦煌市、玉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街道设置,由政府投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每站服务人口应在1.5万人以上。随着城区范围扩大,增设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同步增设。

  第十三条 各乡镇原则上设置一个卫生院。未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的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并在卫生院内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围绕生育、节育、不孕、不育等要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生殖保健服务。单独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站的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开展业务,不得随意扩大业务范围而削弱计划生育四项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各行政村原则上设置一个卫生所,实行乡镇村一体化管理,在乡镇卫生院直接领导下,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可按个体诊所审批设置。全市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到2006年要达到95%.实行新的合作医疗制度,切实贯彻落实好《决定》,到2006年全市要有30%的农村实行新的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国家及省上有关政策还可以做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改革现行的卫生监督体制和预防保健体制。市设置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1所。各县市设一所隶属于各县市卫生局管辖的卫生监督所,并设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六条 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健全妇幼保健服务体系。规划设置妇幼保健机构8所,重点加强和完善市妇幼保健站建设,创造条件成立酒泉市妇幼保健医院。

  第十七条 加强健康教育机构建设,成立市健康育所,从事全市的卫生宣传、健康教育。

  第十八条 加强院前急救服务。市急救中心承担全市(含肃州区)院前急救任务,并在敦煌、玉门、金塔、安西设立急救站。在酒泉市境内312国道沿线上的18个医疗机构加挂“甘肃省红十字会×××道路救护站”牌子,其它县的院前急救任务由当地人民医院承担。健全急救网络,加强市级综合医院及各县(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建设,提高重危疾病抢救水平。二级以上医院要有一套急救班子,配备急救设备和车辆,具有处理突发事故医疗抢救的能力。

  第十九条 完善采供血服务体系。市设置1所隶属于卫生局直接管理的中心血站,负责全市的采供血任务。敦煌设立一所隶属于酒泉市中心血站管理的分站,负责敦煌、安西、肃北、阿克塞县的血液“三统一”和无偿献血工作。玉门、安西、金塔等县(市)人民医院设立中心血库。

  第二十条 个体诊所按人口比例设置。肃州区、敦煌市、玉门市按每5000人口,其余县按每3000人口设置一个诊所,实行总量控制。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卫生所(室),按城镇1000名职工设置1个审批。

  第二十一条 加强酒泉市卫生学校的建设,完善医学教学功能,提高临床教育水平。将市卫校逐步改建成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大专层次以上卫技人员和承担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完成县、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人员和个体行医的继续医学教育任务。

  第二十二条 成立由市卫生局直接管理的医学考试中心,负责全市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考试及全市的职称考试。

  第二十三条 加强卫生信息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市卫生信息中心,辐射全市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全市卫生管理信息、卫生业务信息、医学情报信息、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医学考试等综合信息服务和卫生信息网的技术管理任务。

  第五章 医疗机构的床位配置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床位是指各级各类医院(含妇保站)、卫生院设置的正规编制床位,不包括观察床、新生儿床、待产床、简易床和家庭病床。

  第二十五条 在医疗机构布局调整中,按省下达的床位配置指导标准,控制全市医疗机构床位总量。各县(市)按每千人口2.45张配置。医院要通过缩短平均住院日,提高床位使用率来提高病床的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新增床位必须符合本规划制定的配置标准,按规定程序审批。省定配置标准上浮5%作为机动数,全市控制使用。

  第二十七条 全市医疗机构总床位按三类市2006年控制在2600张(按全市为98.6万人口计算)。

  具体指标(略)

  第二十八条 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全市县及县以上医院根据需要设置高级病床,供特需服务。

  第六章 卫生人力的配置

  第二十九条 卫生人力配置主要是指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和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的总量配置。卫生技术从业人员日常注册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卫生人力配置以卫生服务需求为依据,考虑医务人员工作负荷、服务人口等因素,以提高医务人员工作效率为目标,控制与调整相结合,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得到与业务工作开展相适应的卫生人力配置。

  第三十一条 实施科教兴医战略,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和高层次卫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至2006年,全市医学硕士超过5名,副高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100名,经过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生50名,有较高学术水平和技术造诣的学科带头人覆盖医学学科和专业总数的30%,在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中,具有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在医生中的比例达到25%,县级医院达到90%以上,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在医疗技术人员中的比例达到70%,在护理人员中的比例达到 50%.各县市医院、中(蒙)医院要有1-2个重点学科发展成为全市重点专科。重点学科的水平要达到省级先进水平。市医院要有1-2个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室、4个省级先进水平的科室。

  第三十二条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建立以事设岗、竞争上岗、逐级聘用的人事管理制度。试行人事代理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探索岗位津贴制、效绩工资制等分配制度的改革。

  第三十三条 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集团化,减少行政后勤人员的配置。

  全市卫生人力配置标准(略)

  第七章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

  第三十四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原则是:与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经济及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机构的层次、功能相适应,提倡适宜技术和常规设备,合理布局、提高效率、资源共享。

  第三十五条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伽玛刀立体定向系统(刀)、爱克斯刀(X刀)、碎石机(SB)、直线加速器(LAC)、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等七种大型医用设备的准入要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上报到省卫生厅审核批准。原则上在全市再不增加大型设备的前提下,提高设备的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鼓励组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中心,如影像检查中心、临床检验中心、放射治疗中心、高压氧治疗中心,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八章 卫生经费的配置

  第三十八条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卫生经费的增长幅度应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第三十九条 各级政府新增的卫生投入,应向农村卫生、预防保健、中医药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医学学科建设、社区卫生服务、重点疾病防治、健康教育等工作倾斜。

  第四十条 卫生经费配置的范围

  根据省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甘财社发[2000]64号)规定,财政补助的范围和方式是:

  (一)卫生行政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经费

  (二)疾控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经费

  (三)加强农村卫生院建设,特别是中心卫生院的改造工作,到2006年改造6所中心卫生院,预计总投资250万元。

  (四)加强中医科的建设,突出中医中药的特点,加大投资力度。

  第九章 政策和措施

  第四十一条 强化政府对卫生规划实施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充分认识卫生事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要把卫生改革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和乡镇建设规划。

  第四十二条 不断完善卫生经济政策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财政补助和税、费优惠政策。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改革不享受政府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起,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三年后,照章纳税。

  第四十三条 改革完善卫生价格体系和卫生价格管理体制

  区别不同卫生服务的性质,实行不同的作价原则。基本医疗服务按扣除财政补助后的成本定价,非基本医疗服务按略高于成本定价,特需服务价格放宽。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要适当拉开,合理分流病人。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特点,制定合适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

  第四十四条 深化卫生改革

  扩大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营自主权,实行公立医疗机构的自主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构。加强经济管理,进行成本核算。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将劳动、技术、成果和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

  第四十五条 实施科教兴医

  要以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为龙头,以继续医学教育为基础,全面提高全市卫生科研、教育水平。要集中优势力量和有限经费,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力争多出成果,以促进和推动我市医学水平的提高。

  第十章 组织实施和评价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成立区域卫生规划实施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第四十七条 规划的实施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逐步调整、循序渐进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划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职责。

  第四十八条 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重大政策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实施办公室要及时提出规划修订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划,制订相应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确保规划的贯彻落实。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划由酒泉市区域卫生规划实施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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