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6-08
施行日期:2004-06-15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正文

  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4月8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8日

    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废止《沈阳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的议案,决定自2004年6月15日起废止《沈阳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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