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清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04]6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6-15
施行日期:2004-06-15
发布部门: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放射源管理,规范放射源利用,消除放射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安局、卫生部的统一部署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现将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制定的《长治市“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长治市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放射源管理,规范放射源利用,消除放射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局部、卫生部的统一部署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活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7号)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为此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彻底查清我市放射源现状,安全收贮闲置和废弃放射源,消除放射性污染的隐患,依法加强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做到在防范放射性污染工作中万无一失,确保人民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主要内容

  进行放射源(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申报登记、现场检查、限期整改、立案追缴、送贮废源。通过申报登记,准确查清全市放射源的数量、种类和分布情况;通过现场检查,认真查处放射源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等各个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并进行限期整改或立案追缴;对检查中发现的闲置源、废弃源强制收贮,彻底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三、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各种放射源的申报登记,并按照国家、省的要求建立放射源数据库;负责组织放射源安全状况的现场检查,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涉源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涉源单位依法进行处理;督促涉源单位按照限期送贮闲置和废弃的放射源;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负责本辖区放射源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的汇总和上报等。

  公安部门负责涉源单位的安全检查;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协助环保、卫生部门进行有关放射源管理的行政执法。

  卫生部门负责涉源单位和医用辐射机构的职业病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时向环保部门移交放射源卫生许可管理的有关资料。

  四、时间安排

  根据上级要求,这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2004年5月25日——6月10日)

  成立市、县专项行动领导组,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安排部署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组织发动、资料准备等项工作,并利用各种传媒体做好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2、实施阶段(2004年6月10日-9月15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涉源单位对所有放射源进行申报登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放射源进行限期整改,并认真进行检查验收;对未办理许可证的各种放射源,责令涉源单位限期补办许可证件;对闲置和废弃的放射源强制送贮。

  各级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省环保局、公安厅、卫生厅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3、总结阶段(2004年9月26日-10月15日)

  各县(市、区)、高新区及各有关单位于10月15日前完成本行政区、本单位的清查整顿工作,并向市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围绕专项行动各阶段的重点编写)。市环保局完成全市放射源数据库的建立。

  五、组织机构

  成立长治市“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马和平 副市长

  副组长:秦正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新春 市环保局局长

  李文秀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建国 市卫生局副局长

  郜双年 市环保局副局长

  专项行动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郜双年(兼)

  联系电话:(0355)2024217

  举报电话:12369(环保举报热线)(0355)202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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