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

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江府[2004]2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6-22
施行日期:2004-06-22
发布部门:江门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府[2004]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力度抓好预防控制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过问这项工作,分管领导要定期检查、督促落实,帮助有关单位解决在预防与控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落实安排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专项经费,确保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各市、区政府要根据《江门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1-2010年)》(江卫[2001]140号)和《江门市实施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方案》(江府办[2002]44号)精神和要求,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狠抓落实,把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卫生、公安、司法、教育、宣传等部门要互相配合,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切实抓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落实。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市民群众预防艾滋病意识和知识水平。各市、区要充分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多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科普宣传活动。各级各类新闻宣传单位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列为宣传重点之一,制定具体的宣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设立专门栏目,定期播放或刊登有关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各级教育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教学计划,落实教学课时。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通过开展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就诊患者、服务对象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安全套使用知识。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工作,积极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公益广告宣传。

  三、加强疫情监测,进一步规范疫情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各级公安、司法部门和监管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疾控机构,认真做好受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监测。各级疾控机构要对自愿要求检测HIV的人员实行免费检测和进行相关咨询工作。通过多种监测渠道,力求准确掌握我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数量、疫情变化阶段情况和流行趋势。对瞒报、漏报和迟报疫情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对病患者管理,开展关怀救助工作。各级政府要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各市、区要按照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107号)要求,认真做好艾滋病防治“四免一关怀”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卫生部《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要求,采取医疗服务、社会服务、社会与家庭关怀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管理,消除社会歧视。市卫生、公安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台山市抓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实施工作,搞好知识培训、健康教育、行为干预、医疗护理和咨询关怀等综合服务。力争按国家卫生部要求创出经验,做出成绩后在全市推广。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7,046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