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严格重播重审制度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严格重播重审制度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6-24
施行日期:2004-06-24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艺术局:

  近日,辽宁省阜新蒙医药研究所的几位社会监督员上访国家广电总局,反映有电视台播出的影视作品中又出现“蒙古大夫”等贬低和丑化的内容。总局对此十分重视,要求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此事。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自觉维护各民族人民和睦相处,团结协作,互相尊重的大好局面,对促进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广播影视工作者的重要职责。为此,在影视作品中要严格按照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历史文化,避免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感情的事情发生。

  各影视节目制作机构要加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高度重视涉及民族问题的各类节目的制作;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必要的管理制度,明晰管理职责;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执行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好播出关,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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