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常政发[2003]17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9-09
施行日期:2003-11-01
发布部门:常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制止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欠薪及其分类

  1、本通知所称欠薪是指企业未按规定按期足额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企业无正当理由欠薪的属无故欠薪;企业在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按期支付劳动报酬和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暂时延期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属有故欠薪。

  二、欠薪报告的对象和报告办法

  1、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而发生有故欠薪行为的各类企业,均应实行欠薪报告制度。

  2、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发生欠薪行为后,应立即将欠薪的原因、欠薪金额、涉及的职工人数、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和偿还计划等情况向企业工会作出书面报告(企业未建立工会的,应向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报告)。

  3、欠薪的企业向企业工会报告后,由企业工会代表被欠薪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偿还协议,偿还协议应明确欠薪原因、欠薪金额、涉及人数、偿还期限、承担责任及监督措施等。偿还协议规定的偿还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还应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4、偿还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欠薪偿还协议,由企业工会监督履行;偿还期限在1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的欠薪偿还协议,应报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上一级工会备案,由企业上一级工会监督履行;偿还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欠薪偿还协议,应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备案,由总工会监督履行。

  5、企业发生欠薪行为后,必须在次月5日前如实填写《常州市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情况表》,报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和上一级工会。

  三、欠薪责任及预防

  1、企业发生欠薪行为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清欠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对因欠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企业发生欠薪行为后,企业工会和职工有权向上级工会或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应当为举报人员保密。欠薪企业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员,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欠薪统计报表制度,健全监控网络,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欠薪情况。

  4、企业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依法制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报酬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并切实履行。

  5、对有欠薪行为3个月以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不得购置非生产用车,不得进行高档装修,企业经营者不得出国;年度考核时,应扣减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及承包奖励。

  6、对无故欠薪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而欠薪,但未按规定签订欠薪偿还协议或拒不履行偿还协议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无故欠薪予以查处;对未按规定进行欠薪报告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对被欠薪职工要求清欠工资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优先立案处理。

  7、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对欠薪企业可视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可在有关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上曝光。

  四、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欠薪问题,把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预防和制止企业欠薪行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维护好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涉及面广,执行难度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协作。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实施工作;监察、经贸、财政、建设、交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做好这项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协助做好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宣传工作,认真做好欠薪通报的发布和对严重欠薪企业的曝光等工作。

  五、本通知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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