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贯彻《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贯彻《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5-2010)》实施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佳政办发[2003]4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9-09
施行日期:2003-09-09
发布部门: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贯彻《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5-2010)》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九日

佳木斯市贯彻《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5-2010)》实施方案

艾滋病是一种目前尚无治愈办法、病死率极高的传染病,在全世界广泛流行,并已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目前,我市在全国属低感染区,但随着近年来全球艾滋病的迅速传播,艾滋病感染者也在不断增多。世界各国防治艾滋病经验表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是一项刻不容缓、复杂而长期的艰巨任务,需要全社会参与并实施综合治理。为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关于加强重大疾病防治要求,采取强有力的预防控制措施,将艾滋病流行带来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二)落实国务院下发的《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和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各项措施,加强部门间合作,动员全社会参与艾滋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实施宣传教育、法制管理、监督监测及医疗咨询服务相结合的综合防治策略。(三)立足我市实际,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坚持实事求是、标本兼治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控制上以预防为主,在预防上以宣传教育为主,在实施上以针对性、经常性工作为主,在科研上以应用性研究为主。

二、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性病预防和控制体系,在社会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控制艾滋病的流行与传播。到2002年,阻断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传播;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控制艾滋病病毒在吸毒人群中感染蔓延势头;力争把性病的年发病增长幅度控制在15%以内,到2010年,实现性病的年发病率稳中有降,把我市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全省较低水平。

三、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领导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把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纳入“十五”、“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的预防和控制艾滋病领导机构或协调会议制度。(二)全民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减少重点人群(吸毒者、卖淫嫖娼者等)中的相关危险行为。1、到2002年,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市区达80%以上,在县城达50%以上,在农村达到40%以上,在高危人群中达到80%以上。2、到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入学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发放率达100%;高级中学和普通初级中学要将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市区学校的开课率达到90%以上,县(市)学校的开课率为85%以上,乡(镇)或以下学校的开课率达到70%以上。3、到2002年,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体做到定期刊播有关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文字或节目。4、到2002年,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知晓率在戒毒所、收容所、监狱、劳教所被监管教育的人员中达到80%以上,并形成培训网络。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及流动人员聚集的场所和组织出国人员较多的单位要必备有关宣传资料。5、到2005年,高危人群避孕套使用率达到50%以上。6、到2010年,城区至少要建设一个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健康促进示范社区。(三)建立艾滋病、性病防治服务体系。1、2005年,各县(市)至少建立一个艾滋病初筛实验室。2、2002年,全市所有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达到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规范化管理要求,建立起有效的质量保证系统和监控机制。对所有临床用血实行艾滋病病毒检测;85%以上的临床用血要由合法的采供血机构提供,不足部分由经批准的医疗机构自采自供;所有生产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必须由合法的单采浆机构使用机采,彻底阻断艾滋病病毒经血液、血液制品等传播。3、2002年,完成医务人员艾滋病、性病知识全员培训。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专业人员达到100%接受培训。全市70%的县(市)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治疗、护理、咨询和预防保健服务,85%的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能够为性病患者提供规范化治疗、护理、咨询和预防保健服务。2005年,全市90%的县(市)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治疗、护理、咨询和预防保健服务,75%的乡(镇)卫生院、50%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咨询和预防保健服务。4、2002年,市卫生防疫站要设立艾滋病、性病咨询电话。(四)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法律、法规。1、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性病和艾滋病管理办法》,逐步完善艾滋病、性病防治的法制体系。2、2002年,建立和完善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的执法监督和管理机制,逐步将有关艾滋病、性病的监督执法纳入卫生综合监督执法管理体系。

四、行动措施

(一)强化领导,实施综合治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及时了解和掌握当地艾滋病、性病疫情动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卫生、宣传、教育、民政、公安和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的行动计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施综合治理。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作用。(二)落实规划,实行分类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艾滋病、性病流行与危险因素的情况(如性乱、吸毒人群和流动人口等)以及预防、控制、监督和监测能力,明确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和优先干预措施。要针对不同地区,实行分类指导。在尚未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发病率较低、高危人群数量较少的地区,建立和完善监测系统,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及预防知识的普及教育。在已经发现较多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性病发病与高危人群数量较多或增加迅速的地区,必须全方位开展工作,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要建立和完善高效的领导、协调和防治监督管理体制,健全监测和医疗保健服务系统,尽快普及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把转变人群中高危行为作为防治工作重点。(三)加强宣传,提高防病意识,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减少艾滋病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各宣传媒体要有计划地免费刊播预防艾滋病、性病的专题节目、文章和公益广告。要建立评价反馈机制,不断改善宣传质量,提高宣传覆盖范围。卫生部门要提供技术指导和宣传培训资料,组织传媒工作人员参加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知识信息的培训和交流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列入教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并组织编写参考教材,指导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教学骨干教师的培训。要本着适时适度适当的原则,对大、中学生进行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及性知识、性道德和法制观念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抵御艾滋病侵袭能力。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在新生入学体检时,分别向学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计划生育系统要积极参与并承担相应的艾滋病监测与防治工作,指导各级各类计划生育机构在育龄人群中开展性安全教育,预防艾滋病、性病传播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技术服务。推广使用避孕套预防艾滋病、性病技术,组织实施具有预防艾滋病、性病作用的新型避孕技术。司法部门要把艾滋病有关法规作为“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外事、外经贸、公安、海关及旅游等负责出入境人员管理部门、组织海外劳务和旅游部门、涉外婚前医学检查部门要提供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教育资料及相关的咨询服务。对出国人员、长期在国外的归国人员及来华外国人进行有关艾滋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对宾馆、发廊、桑拿(洗浴)等服务行业及歌舞厅、影剧院等营业性娱乐性场所,机场、车站、码头以及医院候诊室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场所,指定专门负责机构采取适宜的方式进行经常性的预防艾滋病宣传。各级卫生部门要主动提供有关宣传教材、资料和技术帮助,形成宣传教育的服务网络。(四)针对高危人群开展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工作,减少人群中的相关危险行为,控制艾滋病经性接触和吸毒途径传播。1、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结合无毒社区建设、净化社会环境等工作,了解当地高危人群存在的状况及活动规律,指导有关场所开展预防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活动,减少危险行为。鼓励有关部门、社团组织在高危人群中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支持。2、公安、司法部门在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劳教所、监狱等场所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依法对戒毒、收容、劳教、服刑人员进行性病检查治疗;严格按照《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要求,对保外(所外)就医的艾滋病病人做好就医安排与管理工作;要与民政部门和有关社区协调配合,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载体,对期满回归社会的吸毒、卖淫嫖娼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法制、防病知识教育,协助解决其生活就业等实际问题。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卖淫嫖娼、贩毒人员查处打击力度,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防治基本知识培训,消除恐惧心理,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对被拘留、收容、劳教、服刑人员进行有效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和管理。3、计划生育部门及妇联、工会、共青团等有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要结合各自特点,探索接触各种高危人群的方法和进行行为干预的有效措施,组织同伴教育活动,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使高危人群能够及时了解预防艾滋病知识,及时采取防护措施。4、选择艾滋病、性病流行或流行潜在危险因素较为严重的县(市)开展健康进示范社区活动。在示范社区内,要把艾滋病、性病防治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和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网,协调各部门和群众参加活动,合理利用现有卫生和其它服务资源,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并针对社区需求,提供培训、健康教育、行为干预、医疗护理和咨询关怀相结合的综合服务,使社区各类人群,包括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性病患者以及高危人群都能连续、方便地得到有关信息与服务,营造一个有利于艾滋病、性病防治的社会环境。要及时总结经验,巩固、扩大试点,研究制定当地推广试点的策略与方案。(五)依法监督,阻断艾滋病病毒经血液、血液制品等医源性和非医源性途径传播。1、各级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有计划地实现无偿献血,科学合理用血,减少不必要的输血。临床使用的血液成分要经过必要的病毒灭活处理,确保血液供应安全。完善对医疗卫生单位、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传播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临床用血(浆)、生产血液制品的血浆和移植的器官及其它人体组织100%经过HIV抗体检测(自身输血除外);HIV抗体检测的实验室建设与操作要符合《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中对初筛实验室的要求,对检测试剂实施经常性监测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可靠;加强对采供血部门所提供血液及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2、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消毒和院内感染的管理,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易造成血源性或医源性传播单位的管理,如医院外科、口腔科、妇产科、乡村及个体医疗机构等。3、建立疫情报告机制,卫生防疫部门要对各医疗单位的疫情报告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性病报告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漏报、迟报和不报现象。4、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对理发店、美容院等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中可能刺破皮肤的公共用器具消毒的监督监测;及时发现薄弱环节,督促改进,确保所提供服务的安全性,对违法操作造成感染伤害者依法追究责任。5、公安部门要依照刑法规定,严厉打击血头、血霸,取缔非法采供血活动,建立举报制度,依法惩处违法者。 (六)规范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控制艾滋病在性病人群中的传播,改善艾滋病、性病感染者的医疗保健服务质量。1、各级政府要对目前性病广泛流行可能带来艾滋病蔓延的严重性有足够认识,将整顿性病医疗市场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中,严厉打击游医、药贩,取缔非法行医,依法严格管理广告。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有行医资格承担艾滋病、性病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批和规范化管理,定期督导检查。对从事性病诊疗的医务人员要进行有关医德教育,把性病诊断治疗服务与艾滋病预防工作结合起来,把提倡安全性行为、推广使用避孕套、提供医学咨询以及性伴追踪和应用病征管理方法等工作纳入规范化门诊服务范围。3、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发生的情况,及时组织提供医疗护理和其它支持性服务。在规范医疗单位诊断、治疗等医疗服务行为基础上,指定收治艾滋病病人的医院,开展匿名检测和咨询服务,向艾滋病病人、感染者及其家庭传授艾滋病预防与护理知识。对拒绝收治病人、延误诊治和造成院内感染等情况的要依法处罚。4、凡有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工作和生活的单位与社区,要严格按照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规定进行管理。要提倡家庭内的关怀照顾,改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生活质量,完善社区医疗保健及心理咨询服务,减轻他们及家庭成员在生活、就业、就学等方面受到的歧视和压力。5、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当地各类医疗卫生人员(包括个体医生)的培训计划,对各级从事艾滋病、性病防治、研究、管理、宣传教育和心理咨询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分阶段开展对全体医护人员及采供血机构工作人员艾滋病、性病基本专业知识的短期培训,每人要保证16个学时,对培训效果要组织考核,作为继续教育考评、医疗机构评审和医师资格考试中的一项内容。专业培训除相关知识外,还应包括有关法规知识、医德教育和咨询技巧的内容。制定鼓励专业人员献身艾滋病防治事业政策,改进专业人员工作条件,改善生活待遇,稳定我市艾滋病、性病防治队伍。

五、保障机制

(一)完善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政策、法规及监督机制。按《黑龙江省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办法》要求,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民政、公安、司法、劳动保障、海关、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制定完善相关涉及艾滋病、性病控制工作法规性文件时,协调卫生等部门参加修定工作,提出修改意见。(二)建立政府领导协调管理机制。各县(市)、区要根据艾滋病、性病疫情发展情况,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协调会议制度或组织;要安排办公机构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并参照《国家有关部委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制定各自职责。卫生、计划、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三)坚持国家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方筹资的原则,落实艾滋病、性病防治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经费投入。同时,要积极争取社会赞助,拓宽投资渠道。各有关部门对已纳入工作职责内的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活动经费予以合理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规定,规范艾滋病专项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提高资金率。

六、考核评价

(一)将艾滋病、性病防治情况纳入相关考核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各有关部门要将《方案》中关于艾滋病、性病工作指标的有关内容列入考评中;卫生部门要对落实《方案》工作指标纳入健康教育、卫生监督执法、城市卫生、社区卫生、血液管理、医院管理、卫生防病和妇幼卫生等项工作进行考评。(二)加强监测系统建设,为评估防治效果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各地要采取因地制宜、填平补齐的原则,提高监测系统装备水平和提供综合性数据的能力。(三)建立以经常性监督检查为主的考核制度。要根据《方案》要求以及分阶段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自查方案;结合日常工作和检查指导进行考评,平时考评与定期考评相结合,以平时考评为主;综合考评由各级政府组织,逐年定期自查和逐级考评;各级政府的艾滋病防治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考评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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