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贯彻落实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内地税字[2003]21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9-09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办理证件缴纳税费等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东府办[2004]9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出租价格低于每平方米3元计税租金标准的个人出租房屋,主管税务分局应当要求本镇(区)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定期将低于标准的有关纳税人名称、地址、核定面积、计税租金标准、应纳税额进行公布,方便群众监督。对于群众的反映、投诉,分局应派人进行实地核查,如有错漏应要求管理服务中心进行调整。

  二、商业性质的出租屋是指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屋,该部分以及企事业单位所有的出租屋税收都由税务机关进行管理。对于商住混合性质的出租屋,可清晰划分商业和居住部分的,其中商业部分的税收由各税务分局进行征管,居住部分的税收由管理服务中心代征,不能划分的,所有税收均由各税务分局进行征管。

  附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办理证件缴纳税费等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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