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漳政办[2003]15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12-31
施行日期:2003-12-31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的《关于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理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措施,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有关领导要亲自抓,并从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牵头组成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工作机构,做好本地区的清理工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本部门的清理工作。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清理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通知的通知》(闽政文[2003]36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3]15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制定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清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行政许可规定清理的范围和内容。

  1、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范围是:现行有效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涉及行政许可规定的,也要结合清理提出清理建议。

  2、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行政许可期限、行政许可费用等方面。

  (1)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事项名称、种类、设定依据。

  (2)行政许可条件,主要包括:行政许可条件的设定依据;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是否对行政许可条件作明确规定;具体规定许可条件的,是否增设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3)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主要包括: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是否对实施行政许可程序作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实施程序的,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申请行政许可是否要求递交申请书,申请书格式文本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4)行政许可期限,主要包括:有关行政许可期限的规定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5)行政许可费用,主要包括: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领取格式文本、领取许可证件)是否收费,收费的依据文件是否合法。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清理的范围和内容。

  1、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清理的范围是: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非行政机关组织;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

  2、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名称(以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上加盖的单位印章为准)、单位性质、是否属于委托或者授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权力来源(即依据文件);是否存在上下级行政机关共同实施的情况;是否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二、清理标准

  (一)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认定。

  1、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是行政许可行为。凡涉及上述行政许可行为的规定均应当予以清理。

  2、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可不予清理:

  (1)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请示的批复。

  (3)确认民事权利或民事关系的登记。

  确定有关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存在较大争议,且无法判断的,一律视为行政许可行为,并相应对相关规定予以清理。

  (二)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标准。

  1、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自行设定许可事项的,与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范围、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行政许可期限和行政许可费用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应予以修改或废止。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增设行政许可事项、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等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情况,要予以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3、在行政审批审核制度改革过程中,已被取消的审批等事项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废止的,也应予以修改或废止。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标准。

  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非法律、法规,不得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许可权。

  非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规定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三、清理方法

  (一)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方法。

  1、市本级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许可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成由市改革开放办、监察局(或效能办)等单位参加的清理工作组负责清理,具体负责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市直有关部门也要结合清理工作提出清理建议。

  2、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许可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组成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工作组负责清理,具体负责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也要结合清理工作提出清理建议。

  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许可的,由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清理。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方法。

  1、具体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机关,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清理;

  (1)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

  (2)行政许可事项的种类(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六种);

  (3)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

  (4)行政许可的条件、实施程序、期限、收费情况;

  (5)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方式;

  (6)是否委托其他单位实施行政许可。

  2、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组织,除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条件、实施程序、期限、收费、实施方式等内容进行清理外,还要清理该组织的名称、性质等有关情况。

  3、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机关,由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条件、实施程序、期限、收费、实施方式等内容进行清理。

  4、对下列不具备符合法定资格而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和组织,应根据不同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同意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法律、法规以外的文件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3)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由法规或者规章作出规定。

  四、清理步骤

  清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为全面清理阶段。2003年12月31日至2004年2月15日。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形成初步清理意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本部门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见,经本部门决定,形成清理结果;并对本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所涉及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形成清理建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于2004年2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清理建议填表(见附表)报送至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同时报其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二)第二阶段为审查认定阶段。2004年2月16日至2004年3月25日。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结合各部门报送的清理建议,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形成清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形成清理结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的清理结果于2004年3月10日前逐级报送至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第三阶段为公布阶段。2004年3月26日至2004年6月30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公布清理结果。2004年7月1日起,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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