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

关于印发《东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东府[2003]9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9-22
施行日期:2003-09-22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以便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时,能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所带来的损失,现将《东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东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为确保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广东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本预案为东莞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市直属各有关单位要配合本预案制订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三)破坏性地震按其造成的破坏程度分为下列四类:

  1、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造成指人员死亡数超过100人,直接经济损失在30亿元以上的地震。

  在我市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2、严重破坏性地震:指造成人员死亡10-100人,直接经济损失在5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地震。

  在我市发生大于6.0级,小于7.0级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3、一般破坏性地震:指造成人员死亡数在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地震。

  在我市发生大于5.5级,小于6.0级的地震,也可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

  4、轻微破坏性地震:指造成人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下的地震。

  在我市发生大于5.0级,小于5.5级的地震,也可视为轻微破坏性地震。

  (四)发生破坏性地震(包括邻市或海域地震波及我市造成同等程度破坏,下同)时,市、镇(区办事处)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按如下应急程序启动预案:

  1、发生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后,启动一级预案。

  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立即组成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地震应急工作,并报告省政府,请省政府做出地震应急反应;执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灾区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立即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抢险救灾工作。

  2、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后,启动二级预案。

  由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宣布灾区进入应急状态。

  灾区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立即成立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3、轻微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启动三级预案。

  由灾区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直接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和支援。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视震情、灾情做出必要的支援。

  4、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应急预案精神,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实施本市应急预案。

  (五)本市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市地震局负责判断破坏性地震的类别和提出应实施的预案级别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将预案实施的级别通知市各有关部门和灾区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

  (六)本市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状态。

  震后应急状态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20天。

  二、预案等级

  (一)三级预案

  本市区域内发生轻微破坏性地震,灾区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要迅速了解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并抄送市地震局。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和市地震局按以下要求进行应急反应:

  1、市地震局立即组成先遣工作组赴震区现场,监视和调查震情、灾情,密切注视其发展趋势,及时向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震情和灾情,并提出抢险救灾工作事项的建议,协助灾区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进行抗震救灾工作。

  2、视震情和灾情,市地震局向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召开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落实救援工作和措施。

  3、通过宣传媒体,向社会公告震情及灾情,做好安定民心等宣传工作。

  4、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

  (二)二级预案

  本市区域内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后,灾区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要迅速了解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并抄送市地震局。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地震局,按以下要求进行应急反应:

  1、市地震局立即组织先遣工作组赴震区现场,监视和调查震情、灾情及发展趋势,协助灾区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进行抗震救灾工作。

  2、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市地震局和有关单位报告震情、灾情;设立现场临时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和慰问团赴灾区进行慰问;根据震情、灾情,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单位;向省政府和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

  3、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驻莞部队请求支援,赶赴灾区实施抢险救灾。

  4、市地震局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做好宣传报导工作,安定民心。

  (三)一级预案

  本市区域内发生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市政府迅速组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及时了解灾情、震情,并报告省政府和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服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市直属各有关单位或部门应设立相应的地震应急机构。

  市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应按如下要求进行应急反应:

  1、市人民政府召开由市政府领导、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及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紧急抗震救灾会议,讨论布置以下事项:

  (1)听取市地震局和灾区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报告震情和灾情;决定启动一级预案并通知各有关单位;

  (2)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部署救灾工作;

  (3)发布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公告,动员全社会投入抗震救灾工作,组织救援队伍前往灾区抢险救灾;

  (4)向省政府和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报告震情和灾情,配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应急工作,决定是否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5)向驻莞部队请求紧急支援抢险救灾;

  (6)市长或副市长赴震区进行现场指挥,组成赴灾区工作组,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和对灾区进行慰问。

  2、市政府通知启动一级预案后,各有关单位应进行如下应急措施:

  (1)东莞军分区、武警东莞支队协调调动部队立即进入地震灾区抢险救灾;

  (2)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局协助灾区的公安部门维护社会秩序、交通秩序,扑灭火灾,处理有害气体泄漏、保护重要设施和目标;

  (3)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办公室立即派出医护人员赶赴灾区,与灾区卫生部门共同组织医疗、救护工作;

  (4)市民政局立即派出人员协助灾区的民政部门了解灾情,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转移;

  (5)市广播电视局、市电视台、市电台立即派出人员录取灾情、救灾等声像资料,发布市政府有关抗震救灾的公告;

  (6)市交通局立即派出人员协助灾区的交通部门调查公路、桥梁及其他交通设施的受损情况,组织抢修抢通交通要道;

  (7)市电信局、中国移动公司东莞分公司立即派出人员协助灾区的电信部门了解灾区通讯破坏情况,抢修通讯线路和设备,架设专用的无线通讯网,确保灾区与指挥机关的通讯联系;

  (8)市建设局、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广电集团东莞供电分公司派出人员调查供气、供水、供电和水利设施的破坏情况及组织抢修抢通工作,保障应急的需要;

  (9)市经贸局、市农业局派出人员调查重要厂矿企业和农村的破坏情况,指导组织灾区生产自救工作;

  (10)市建设局和市房管局派出人员调查和评估建筑物破坏受损情况,指导灾区的建筑物修复工作;

  (11)市外事侨务局、市台湾事务局派出人员协助灾区的对口部门了解在莞工作、旅游、访问的港、澳、台、华侨及国外人士的伤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接待、安排外国救灾人员、外国专家到灾区进行救灾和考察及外国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

  各单位先遣工作组进入灾区的交通、通讯、食宿等问题原则上由各单位自理。如确有困难时,则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解决。

  3、其他各有关部门,须同时执行市政府公告,全力实施各自制定的本部门应急方案,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工作。

  三、地震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一)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和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实施一级预案,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视震情、灾情需要,增补其他有关方面的领导。

  (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14个应急工作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各应急工作组设在组长所在单位。各应急工作组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和本预案所确定的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机构编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指挥部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市长)

  副总指挥:党、政、军领导和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 任:市人民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副秘书长

  副主任:东莞军分区负责人

  市委宣传部负责人

  市公安局负责人

  市民政局负责人

  市建设局负责人

  市地震局负责人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14个应急工作组:震情监视组、救灾抢险组、震害评估组、财务统筹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保卫组、通讯联络组、物资供应组、生活安置组、交通运输组、电力工程抢险组、水利工程抢险组、宣传报道组、生产自救组。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有关单位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协调14个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导,组织抗震新闻发布会;处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各应急工作组编成及主要职责:

  1、震情监视组

  组 长:市地震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科技局负责人

  负责现场地震监测,分析地震震情发展趋势,提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区的地震监测工作。

  2、抢险救灾组

  组 长:东莞军分区负责人

  副组长:武警东莞支队、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人

  负责调派驻莞部队参加抗震救灾,寻找、抢救被压埋人员,营救伤员;请求空军支援;组织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震救灾;指挥协调外援部队参加抗震救灾。

  3、震害评估组

  组 长:市建设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经贸局、市农业局、市市政局、市统计局、市房管局、市地震局、中保财产保险东莞市分公司负责人

  负责进行震害调查和灾情评估,确定地震烈度;统计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评估建筑物安全性能;提出救灾意见,制定灾区恢复重建计划。

  4、财务统筹组

  组 长:市财政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民政局负责人

  负责筹集抗震救灾经费,统一管理中央和省下拨的救灾经费及市外援助的经费;设立地震救灾专项资金,统筹调度资金的使用;提出向省申请救灾经费及向国外请求援助的计划;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5、医疗卫生组

  组 长:市卫生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市医药总公司负责人

  负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治疗点,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等方面的帮助;筹集、储运医疗救护所需药品、血液和器械;防止和控制疫情发生。

  6、治安保卫组

  组 长:市公安局负责人

  副组长:武警东莞支队、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人

  负责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灾区党政机关、机要、金融等部门的保卫工作;严厉打击在特殊情况下的不法行为;保卫救灾物资、救济物品;加强灾区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灾区消防工作。

  7、通讯联络组

  组 长:市电信局负责人

  副组长:中国移动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人

  负责配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及现场救灾指挥部专用无线电台或其他移动通讯工具,保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与灾区现场救灾指挥部的通讯联系,及时架设指挥部与各应急工作组、有关单位的专用通讯线路设施;组织力量抢修被破坏的通讯设施,经批准征用、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讯系统。

  8、物资供应组

  组 长:市发展计划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经贸局、市物资总公司负责人

  负责提出灾区物资救援计划,做好调拨物资准备工作,管理抗震抢险救灾物资;归口接收、管理和分配国内、外救灾援助的物资和款项。

  9、生活安置组

  组 长:市民政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社保局、市商业总公司负责人

  负责迅速设置避难场所,疏散安置受灾群众,解决灾民的吃、穿、住问题;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制定救济标准,发放救灾款物;协助灾情调查、统计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和孤老幼残人员的安置工作。

  10、交通运输组

  组 长:市交通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公路局、市交通战备办公室负责人

  负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桥梁和有关交通设施,实施灾区的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11、电力工程抢险组

  组 长:广电集团东莞供电分公司负责人

  副组长:市发展计划局、市经贸局负责人

  负责组织对被破坏的电力等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保障电力正常运转。

  12、水利工程抢险组

  组 长:市水利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农业局、市市政局、市三防办公室负责人

  负责组织对被破坏的重要水利、供水等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保证灾区用水,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13、宣传报道组

  组 长:市委宣传部负责人

  副组长:市广播电视局、东莞军分区政治部、市电视台、市电台、东莞日报社、市地震局负责人

  负责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接待海内外宣传媒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震情、灾情等有关情况;做好有关宣传资料发放工作,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安定民心。

  14、生产自救组

  组 长:市经贸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农业局、市市政局负责人

  负责组织对石化、化工等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他企业进行严格检查,避免、控制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恢复自来水、电力、煤气的生产和供应以及公共交通的运行;组织对农业生产的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协调和组织灾区种子、种苗、化肥、农具的供应等。

  (四)各应急工作组应加强应急工作场地及相关软、硬件建设,明确工作人员,制订应急工作程序。

  四、临震应急反应

  省人民政府发布涉及本市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市人民政府即可宣布本市进入临震应急状态,明确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状态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10天。

  市、镇(区办事处)人民政府的临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一)市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随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震情变化。

  (二)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宣传部门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在社会上广泛开展地震临震异常、自救互救等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

  (三)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四)各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抗震措施。

  (五)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六)迅速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五、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所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在原有预案的基础上修订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

  (三)根据地震应急工作的需要,本预案涉及的各有关单位须为地震应急部门及应急工作人员配备一定数量有线、无线通讯工具,以便在应急状态下使用,电信部门须采取保障措施,保证地震应急部门和人员的通讯畅通。

  (四)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地震应急指挥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震应急工作中都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违反。对执行预案有功人员和在应急工作中抗拒执行预案者或失职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章及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六章内容给予奖励和处罚。

  (五)本预案自颁发之日起实施;1998年制定的《东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东府[1998]48号)同时废止。

  (六)本预案由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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