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清理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续清偿工作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漳政办[2003]7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6-06
施行日期:2003-06-06
发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从1998年开始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2000年底全市338家农村合作基金会全部实现清盘关闭。清盘关闭后,各地进一步建立健全清偿机构,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清偿力度,积极开展后续清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至2003年5月10日,全市农村合作基金会筹资余额从整顿初期的102765万元下降到7501万元,兑付率92.7%,其中群众个人存款兑付率达97.9%;开展清理整顿以来,全市共收回欠款61248万元,清欠率59.8%,目前仍有41517万元欠款未清收。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续清偿工作,保护农民群众利益,按时偿还中央专项借款,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漳州市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续清偿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续清偿工作。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六月六日

漳州市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续清偿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后续清偿工作,保护农民群众利益,按时偿还中央专项借款,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文件精神,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工作到位,措施得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要求,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善始善终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续清偿工作,化解农村金融风险,防范引发财政风险,规范纠正借贷观念,树立农村诚信新风,促进农村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

  二、目标任务

  总的工作目标是:在保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年底前100%兑清农户个人存款,力争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欠款清收任务,按时偿还中央专项借款。

  2003年全市的清欠任务为投放余额(以清盘关闭时各地上报数字为基准)的15%,偿还专项借款任务9265万元。各县(市、区)清偿任务见附表。

  各县(市、区)要根据清偿任务,进一步明确清欠目标,落实清偿责任,制定清偿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下达。

  三、方法步骤

  (一)进一步摸清情况,依法确保债权。

  县、乡两级要组建农村合作基金会遗留债权清算组,对基金会债权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摸清家底,分门别类,登记造册,确认债权。对基金会所有投放款,近期收回有困难或无法收回的,并且尚未重新签订还款协议的,要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保住债权。

  (二)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清欠力度。

  清欠工作始终是解决农村合作基金会遗留问题的关键,是化解农村金融风险和防范地方财政风险的根本措施,是后续清偿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要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职清欠工作队,采取以清偿办和原基金会人员为主的常年“阵地战”和每年两至三次的大规模“运动战”相结合的方式,继续运用清理整顿工作以来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纪律等综合手段,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开展清欠工作,尽最大努力,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收回欠款。

  一是区别情况,分类清收。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要认真对基金会债权情况进行分门别类,区别对待。

  1、对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农村合作基金会借(保)款用于兴办各项公益事业至今未还的,以及基层政府、工程队与农村合作基金会之间的“三角债”,确实属于政府自身原因造成的,应由各级财政负责理顺归还。

  2、对于乡(镇)企业和集体企业向基金会借款未还的,如果企业经营不善、年年亏损,并且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可以结合企改,依法拍卖、变卖或转让,用来偿还欠款;如果企业稍有盈利且有发展前景的,必须责成其做出还款计划,或者结合企业改制,以债转股的办法解决。

  3、对于干部职工借(保)款至今未还的,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再规定一个还款期限,逾期再未还的,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抓紧做好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的意见》(漳委[2000]21号)文件精神,由当地纪检、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4、对于暂时无还款能力的借款户,要与其重新签订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签订后,清偿机构要督促抓落实;对于有钱不还的赖帐户、钉子户,还构不成犯罪的,可集中进行金融法制教育,促其还款,但要注意掌握政策,讲究方式;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携款潜逃的,要依法缉拿归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要利用通告、广播、电视、报纸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欠款人名单,并发动广大群众举报有钱不还和恶意逃债行为。

  二是要加大依法清收力度。各级政法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执行闽委政发[2000]5号文件规定,善于正确运用法律和政策,本着“打击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依法严厉打击赖债不还、恶意逃债的重点户和涉嫌“合同诈骗”、“贷款诈骗”、“非法占有”的犯罪行为。特别对一些清收难度大的欠款户,政法部门要主动介入,采取措施,加大清欠工作力度,组织清欠执法大会战,彻底打消欠款户拖、逃、赖的侥幸心理。对参与基金会经营管理的工作人员或国家干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侵吞,自批自借(包括变相自批自借),干预基金会借款业务,致使借款未能按期收回的,给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根据省委政法委《关于转发〈关于办理涉及农村合作基金会刑事案件适用政策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委政发[2000]5号)文件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是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鉴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各级法院在受理以清偿办为原告的借贷纠纷案件中,要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续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案件审理工作通知》(闽高法[2001]212号)文件精神,实行“三优四快” 原则(即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和快受理、快审理、快执行、快结案),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应本着“特事特办”原则,从有利于后续清偿工作角度去把握各类具体案件。对于预交诉讼费、执行费等确有困难的,应酌情给予缓、减、免。各级公安机关在清欠工作中要按照省公安厅《关于在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中强化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通知》(闽公通[2001]236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积极主动配合,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追逃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涉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济犯罪活动,将在逃人员缉拿归案。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加大力度督促干部职工按时归还借(保)款,逾期未还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国土、房管部门在用地审批、房产交易中,要严格把关,对已在媒体公告的欠款人暂不予以办理。金融部门要协助做好基金会欠款对象的户头跟踪,及时反馈。

  (三)做好群众存款兑付扫尾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认真做好农户存款兑付扫尾工作。群众个人存款要在年底前全部兑付清楚。对有专款未兑清农户存款的地方,要责成尽快兑付;对无钱兑付的地方,要想方设法筹措资金予以解决;对实行打折兑付的地方,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对于股份制基金会或者名为集体实为个人所办的基金会,要按照“民间创办、民间消化”原则,予以处理,责成股东承担全部责任。

  (四)加强监督管理,按时偿还中央专项借款

  中央专项借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已发生挪用的,必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187号)文件的要求,依法理财,自觉抓紧清理纠正,不允许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发生。各级各部门清收回来的资金,必须按规定存入指定的银行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借款管理机构要派专人加强对专项借款使用情况和收回款项的监督管理,当前特别是要加强对清收回来的资金支出的监督,凡需动用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并加盖支出印鉴,防止挪作它用,防范造成地方财政风险。

  四、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续清偿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严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的有关精神,从讲政治、讲大局、保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处理农村合作基金会遗留问题,树立“新官要理旧帐,清欠就是创收,还债也是政绩”的观念,切实加强领导,发挥连续作战精神,善始善终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后续清偿工作,保护好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树立农村诚信道德观念和创建公正、公平环境。

  一要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县、乡两级要进一步落实“一把手”负责制,特别是清欠任务较重的地方,要实行领导挂钩责任制,把清欠目标任务列入县、乡两级党政领导绩效考评内容。要建立清欠责任制,把清欠任务分解落实到人。

  二要健全清偿机构。市里决定成立以市长郑道溪为组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建平、副市长林奕斌和市政协副主席、财政局长简博士为副组长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续清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组建以财政、人行、审计为主的专项借款清偿督查组和以政法部门为主的清欠协调督查组。各县(市、区)要参照市里的做法,成立以县(市、区)长为组长,政法委书记和分管财政的副县(市、区)长为副组长的清偿机构领导小组,调整充实清偿办,确保人员、经费、办公地点三到位,保证清偿机构的正常运转。

  三要加强督查指导。各地要继续采取逐级督导的做法,组织督导组定期对下一级后续清偿工作进行督查指导,重点是对欠款清收、中央专项借款使用及偿还情况开展督查。年底,省里将对我市后续清偿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里也要组派督查组不定期对各地清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在省检查之前要开展一次大检查,对各县(市、区)后续清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要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各级清偿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后续清偿工作情况汇报,针对每个阶段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各县(市、区)清偿办要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的后续清偿工作情况,实行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要向市清偿办上报一次清偿工作进度表和清偿工作小结。市里将不定期通报各县(市、区)清偿进度情况,对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清欠成效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于清欠不力、进度缓慢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其党政主要领导作书面检查,说明原因。

  附:2003年清偿任务分解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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