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民政局关于韶关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韶关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韶府办[2003]15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9-25
施行日期:2003-09-25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韶关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韶关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执行全国勘界办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政尽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指示,做好我市行政区域界线的联合检查工作,加强我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法规及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我市行政区域界线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省级行政区域界线2条,共长714.4公里,埋设界桩11颗,三交点1个;市(地级)界线4条,共长670.6公里,埋设界桩24颗,三交点3个;县(市、区)级界线18条;共长1001.8公里,埋设界桩76颗,三交点9个;乡(镇)。级界线291条,共长3640公里,三交点157个。

  二、提高对联检工作的认识,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在全国勘界工作中勘定的我市各级行政区域界线(包括省、地级市、县市区、乡镇界线)是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法定线,是各级地方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凝聚着广大勘界工作者的心血。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要把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当前的联检工作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及工作设备等落实到位。

  (三)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四)爱护和珍惜行政区域界线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行政区域界线的有关资料和联检形成的文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三、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

  根据上级要求,全国行政区域界线自2003年起实行联合检查制度。首次联合检查时间为2003—2007年,以后每隔5年联合检查一次。遇到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各有关人民政府要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检,按规定妥善处理联检中发现的问题,并将检查处理结果共同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和抄送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行政区域界线的联合检查实行分级负责。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湘粤线的韶郴段和赣粤线的韶赣段的联合检查由省民政厅按照国家民政部的部署组织实施,我市和有关县(市)、乡(镇)积极配合;地级市区域界线的广韶线、韶清线、韶惠线、韶河线的联检由市民政局按照省民政厅的部署组织实施,有关县(市、区)、镇配合;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联检由市统一安排,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配合;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联检由各县(市、区)统一安排,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四、联合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联合检查的范围。

  1、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起止点、界桩点;

  2、地级市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起止点、界桩点;

  3、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起止点;

  4、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起止点、界桩点。

  (二)联合检查的内容。

  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省、地级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界桩登记表、界桩成果表等内容,在实地逐点、逐段详细核对界线及其标志物等有无变化,对检查出的问题,双方要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处理。具体内容为:

  1、行政区域界线

  (1)应着重检查行政区域界线及其两侧地貌、地物(尤其是作为边界线标志物的线状地物)有无明显变化,界线实地位置是否清晰易认。如果地貌、地物有明显变化,致使行政回域界线位置模糊不清不能辨认时,要详细记载地貌、地物变化情况,并组织力量进行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地形的修测或补调,以保证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清楚易认。

  (2)要向双方基层政府和群众明确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便当地基层政府和群众在生产生活中自觉遵守。

  (3)未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双方不得擅自改变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和三交点。如确需局部调整,应在双方达成共识后按勘界程序报批。

  (4)双方认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难以辨认,可商定增设线状或点状地物标志,其增设方法参照增设界桩、边界线标志程序和方法。

  2、界桩

  (1)界桩是否丢失、损坏。对丢失、损坏的界桩,由管理一方重新制作并与毗邻方在原地重新树立;可修复的,由管理一方在原地修复。完好无损的界桩,需清除周围杂草、遮挡物,并用红漆对文字进行重新描绘。

  (2)界桩是否移动。检查界桩周围的地貌、地物是否和界桩登记表上所记载的相一致,并检核界桩是否移动。发现界桩有移动的,管理方要与毗邻方将界桩恢复到原位。

  (3)界桩方位物是否齐全,有无危及界桩存在的活动(如挖土、取沙等)。检查界桩的方位物是否存在,如不存在,需在附近另选地貌、地物点作为方位物。对于已选定的距离较远、不便于量取距离的方位物,可在附近重新选定便于量取距离的方位物。重新选定方位物,要填写界桩登记表。在检查中,发现有危及界桩存在的活动,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尽量恢复原状。

  (4)因生产生活需要,需增设界桩、边界线标志或界桩位置需移位、界桩需报废时,双方要联合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同意后再进行实施。增设界桩、边界线标志或界桩移位,双方要在协议书附图上选定点位,经测定后将图上点位确定再实施,以确保新设或移动的界线标志准确无误。同时,填写界桩登记表。(5)清除单方在界线附近设立的界线标志物,避免当地群众对边界线的走向产生错误认识。如需设立,须按增设界桩、边界线标志的程序和方法设立。

  (6)原无照片的和新增设的界桩,要补报界桩照片。

  (三)联合检查的时间安排。

  1、根据国家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的总体部署,省界赣粤线、湘粤线安排在2007年。

  2、根据省民政厅的部署,地级市界韶关——清远线安排在2004年;广州——韶关线安排在2005年;韶关——河源线安排在2005年;韶关——惠州线安排在2006年。

  3、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县(市、区)级界线作如下安排:

  (1)南雄——始兴线(牵头单位南雄)、仁化——乐昌线(牵头单位仁化)安排在2004年;

  (2)翁源——新丰线(牵头单位翁源)、始兴——翁源线(牵头单位始兴)、乐昌——乳源线(牵头单位乐昌)安排在2005年;

  (3)考虑到市即将进行行政区划调整,其余县(市、区)界线的联合检查工作待调整后再另作安排。

  4、乡(镇)级界线的联合检查工作由各县(市、区)自行安排,但是最迟不能超过2006年底。

  五、联检工作的一般工作程序

  联检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可按下面工作程序进行操作:

  (一)预先准备。

  1、编制联检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工作步骤车辆安排等方面。

  2、检查有关界线资料是否齐备。

  3、将有关工作计划知会界线(点)有关方

  4、注意收集掌握有关界线(点)的情况时间初步安排、拟选人员、经费预算、共同确定工作安排。

  5、联检人员、经费、车辆必须在联检工作实施前10天确定和到位,

  (二)联检实施。

  1、在实地按照联检规定的内容,逐段(点)详细核对界线及其标志物等有无变化。

  2、对检查出的问题,双方或三方要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

  3、毗邻双方或三方要共同及时写联检记录,并加盖公章后,分别由毗邻双方或三方的民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存档。联检记录内容包括:联检起止时间、双方参加人员、界线长度、界桩数量及分工维护落实情况界桩变化(如丢失、移动、损坏、报废、增设等)处理情况(需附界桩登记表及处理意见)、界线变化及处理情况(需附局部变化地形图及处理意见)、向当地双方群众明确边界线走向等内容。

  (三)联检总结。

  1、联检工作结束以后,联检方的人民政府应写出界线联检情况报告在一个月内联合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

  2、民政局注意在联检工作结束后做好工作总结。

  六、联检工作的具体要求为使我市的联检工作能按照上级的要求如期完成,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情况,以得到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使人、财、物及时到位。

  (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联检工作的领导,未雨绸缪,及早做好安排。

  (三)界线双方或三方要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制,组织好界桩及其他界线标志物的管理工作。

  (四)界线双方或三方要加强协调,互相合作,注意尊重牵头方的安排。牵头方则应注意征求他方的意见。

  (五)在实地联检工作中,如对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争议时,应及早向市民政局报告,以便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

  韶关市民政局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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