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执行国旗法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执行国旗法规范升挂国旗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温政办[2003]13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9-27
施行日期:2003-09-27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自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市各地、各单位认真执行,对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仍有一些单位对升挂国旗没有引起充分重视,出现了一些不符合《国旗法》规定的问题。为了规范升挂国旗,根据《国旗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升挂国旗的重大意义。尊重和爱护国旗,维护国旗的尊严,是每个公民和组织应尽的义务。全市各地、各单位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热情宣传《国旗法》,严格依法升挂国旗,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增强国家观念,提高民族自信心,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为我市加快实施“一港三城”发展战略和建设小康富裕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二、严格按《国旗法》规定升挂国旗。凡属《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都应依法升挂国旗。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楼(院)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升挂国旗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旗帜和旗杆,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旗升挂和使用,要实施监督管理。在国庆节前对公民和组织进行《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并对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升挂国旗情况进行自查,凡不符规格的国旗,要立即予以更换,确保升挂国旗规范、庄重。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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