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准和条件
第三章 周期、等次和审批权限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表彰形式
第五章 奖励和经费来源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 附则
各区、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贵阳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市管企业:
《贵阳市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依照中央、国家和省有关表彰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表彰奖励工作坚持“公平合理,奖励得当;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并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二章 标准和条件
第三条 表彰奖励以工作实绩、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被评选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全社会或在本部门(系统、行业)起先进模范作用。
第四条 先进集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所属人员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良的工作作风;
(二)领导班子团结,坚持民主集中制,整体作用发挥好,开拓创新,勤政廉政,遵纪守法,有较强的凝聚力,群众拥护,社会评价好;
(三)工作成绩突出,深化改革成效显著;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达标,单位无犯罪案件,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实践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高;
(二)本职工作成绩突出,兢兢业业,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勇于创新,为国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勤政廉洁,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具有良好的模范作用。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记功,按《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及本条的规定执行。
各区(市、县)、各部门(系统、行业)可结合实际,制定明确具体的评选条件。
第三章 周期、等次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共同或分别进行的表彰奖励,一般每3年开展一次;各部门(系统、行业)进行的表彰奖励,一般每2至3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 表彰奖励等次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集体荣誉称号为“先进集体”等;个人荣誉称号为“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
第八条 表彰奖励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授予市级荣誉称号和记二等功,由市人事局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授予;
(二)记三等功、嘉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部门批准授予;
(三)其他系统(部门、行业)表彰的,由表彰部门批准。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表彰形式
第九条 拟由市委、市政府共同或分别表彰奖励的,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写出报告和评选方案,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直部门表彰奖励的,主办单位应年初向市人事局报送表彰奖励计划,评选方案提前1个月报市人事局审核同意。
第十条 向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推荐授予荣誉称号和记功的,或重要工作、重大事件需要表彰奖励的,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应先经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部门审查,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后,再按上述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表彰形式要简便、节俭,原则上结合部门工作会议或采用电视电话会、新闻发布会、行文等方式进行。确需专门召开表彰大会的,须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报党委、政府批准。
第五章 奖励和经费来源
第十三条 根据获奖等次实施表彰奖励:
(一)获得“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的,由批准机关授予荣誉奖牌,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或奖品;
(二)获得市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由批准机关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发给一次性奖金3000元;享受由市人事局按计划组织的一次10天国内考察、学习、疗养;
(三)获记二等功者,由批准机关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发给一次性奖金2000元;
(四)获县级荣誉称号或记三等功者,由批准机关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发给一次性奖金1000元;
(五)获嘉奖者,由批准机关颁发奖状或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进行的表彰奖励,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核拨。市委、市政府及市直部门表彰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核拨。未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的部门(系统、行业)表彰奖励所需经费,由部门(系统、行业)自行解决。
以下表彰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从市奖励资金中统一列支,专款专用,当年结算:
(一)奖励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
(二)奖励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由市直有关部门表彰的集体和个人;
(三)有计划地组织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考察、学习、疗养;
(四)奖励其他由市委、市政府批准表彰的。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市人事局负责全市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根据市政府委托,市总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市级以下政府人事部门和市直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的表彰奖励工作。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况的,撤销对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处分:
(一)单位或个人伪造事迹、骗取表彰奖励的;
(二)主办单位或申报单位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个人获得表彰奖励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十七条 被取消奖励的个人,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被取消奖励的单位,由审批机关直接决定取消。
凡被取消奖励者,审批机关收回其获奖证书、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对第十六条㈠、㈡款所列情况要追回所发奖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群机关所进行的表彰奖励;表彰对象为在我市工作的所有劳动者。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事业单位的表彰奖励,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有关表彰奖励的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