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滩坑水电站出市外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滩坑水电站出市外迁移民条件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丽政办发[2004]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1-16
施行日期:2004-01-16
发布部门: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青田县、景宁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迁得出,安得下,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移民方针,有利于出市外迁移民安置工作的开展,促进安置后移民生产生活的稳定和发展,2004年1月7日,省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会议对出市外迁移民的条件和不宜外迁移民的对象进行了专门研究,经与各迁入市协商一致,现将出市外迁移民条件通知如下:

  一、出市外迁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首先必须具备经审查确认的滩坑水电站移民资格。

  二、下列对象不安排出市外迁:

  (一)鳏寡孤独移民;

  (二)非农业移民户;

  (三)“半边户”,即家庭中有非移民可能导致家庭分离的移民户;

  (四)有服刑和在押人员的移民户;

  (五)严重超计划生育和超计划生育未作处理的移民户;

  (六)无建房能力的特殊困难户。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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