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文物保护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1-16
施行日期:2004-01-16
发布部门: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正文

  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月16日

    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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