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南粤金税”定额发票统一抽奖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24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一、省局定于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南粤金税”定额发票统一抽奖,我市现行的发票抽奖将继续开展,参加我市发票抽奖的有效发票的各项数据由市局报送省局参与全省统一抽奖。
二、参加我市发票抽奖的有效发票,是指符合《东莞市饮食娱乐服务业定额发票抽奖办法(试行)》(东地税发[2001]51号)第二条 的规定,且发票上所盖印章 与发票领购、开具的单位名称相符的真实发票。对于消费者消费时取得发票上所盖财务印章 或发票专用章 与发票开具的单位名称不符的,不属于有效发票,可向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举报,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责成开具票据的经营者重新开具有效发票,交举报人参加抽奖。
三、我市发票抽奖从第十期开始,获特等奖、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持票人凭身份证原件和发票原件到市局纳税人服务中心兑奖;获得三、四等奖的持票人到我市各地方税务分局兑奖;抽奖时间、抽奖方式等不变。
四、参加广东省“南粤金税”定额发票统一抽奖,中奖人凭中奖发票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局纳税人服务中心兑奖。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南粤金税”定额发票统一抽奖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