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区库存陈化粮销售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03]6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10-10
施行日期:2003-10-10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区库存陈化粮销售处理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区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周转粮中的陈化粮销售价差亏损测算表

关于我区库存陈化粮销售处理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三年十月十一日)

为切实做好库存陈化粮的销售处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处理陈化粮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库存陈化粮销售处理的范围

此次销售处理的库存陈化粮(以下简称陈化粮),是指经全国粮食清仓查库统一组织鉴定后,确认的2001年3月底库存的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周转粮中的陈化粮3157.50万公斤,不包括中央专项储备粮中的陈化粮。

为准确反映我区现有陈化粮情况,在销售处理陈化粮之前,自治区粮食局要将经自治区质检部门认证的陈化粮质检结果下发到各粮食企业。在开始处理陈化粮的同时,各粮食企业要根据质检结果对现有库存陈化粮的品种、数量、库存值进行核实,填制库卡;销售的陈化粮必须与质检报告认证的实物一致;各粮食企业要将陈化粮核实结果于2003年11月30日前报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在销售过程中自治区粮食局和财政厅将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如发现销售的粮食与陈化粮质检报告不一致的情况,将对单位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陈化粮销售处理的对象和用途

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周转粮中的陈化粮由自治区粮食局组织销售,其主要对象是一些规模较大、生产运营正常、信誉较好的饲料和酿造企业;或由国有粮食加工企业自行加工或委托加工后,作为饲料用粮。为加快陈化粮的处理进度,将每年用于救灾、扶贫的饲料粮,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从陈化粮中予以解决。

对粮食系统内多种经营企业的饲料、酿造用粮,必须经各地市粮食局严格把关批准,在保证不流入口粮市场的前提下,方可自销。严禁陈化粮上市销售。严禁将陈化粮销售给个人。

三、陈化粮销售处理的原则及价格与价差亏损补贴方式

本着“有利于销售、尽可能减少亏损”的原则,陈化粮的最低销售处理限价确定为:大米(包括精米)每公斤(下同)0.50元,面粉(包括内地面、当地面、精粉)0.40元,小麦0.40元,青稞0.40元,其他粮食0.50元。为了鼓励国有粮食部门加快销售处理进度,减少损失,充分调动国有粮食企业销售处理陈化粮的积极性,各地(市)可根据市场行情上浮销价,并对此实行适当奖励的办法。即对超过最低限价处理的销售款,80%用于抵补销售陈化粮产生的亏损,20%用于奖励企业。对于重度陈化的陈化粮,经地(市)粮食、财政、质监部门确认,可低于最低限价进行销售处理。对于已经霉变报废的陈化粮,由地(市)计委、财政、粮食、质检部门共同认定后作报损处理。

经自治区粮食部门测算,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周转粮中的陈化粮库存值6209.54万元,降价销售后可收回处理价款1343.34万元,预计产生亏损4866.20万元。按照计综合[2002]1345号文件规定,对属于地方储备粮中的陈化粮产生的亏损90万元,由自治区财政厅在2004年粮食亏损补贴预算中安排资金予以弥补;对属于政策性周转粮的陈化粮产生的亏损4776.20万元,由我区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粮食风险基金不足以弥补的,粮食企业先实行挂帐,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由以后粮食风险基金节余中逐年归还,最终亏损数以实际销售情况和财政审核数为准。

陈化粮的销售与正常粮食销售必须分开,销售款在银行设专户存储,按月汇总上缴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粮食局对超过最低限价处理情况按季进行统计汇总,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从上缴的陈化粮销售款中支付超最低限价销售奖金。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核实后的陈化粮占用银行贷款数额安排资金直接与银行结算。

四、陈化粮销售处理工作的管理

陈化粮的销售处理工作应从我区实际出发,先销轻度陈化粮,后销重度陈化粮。为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必须将陈化原粮进行粉碎处理后再销售,不仅防止将陈化粮作为口粮食销售,而且防止将非陈化粮当作陈化粮处理。

为准确反映我区陈化粮实际情况,陈化粮销售要建立监管责任制,实行定向销售,销售处理的陈化粮必须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是“陈化粮”;购买企业必须用于本企业的生产,不得转让、倒卖。

建立陈化粮销售处理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监管措施落实到人。陈化粮销售处理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全程监管,同时要加大对回购或倒卖陈化粮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遵守陈化粮处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回购陈化粮或参与倒卖陈化粮。对违反规定者依法处罚;有犯罪嫌疑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动员全社会力量监督陈化粮销售处理和使用情况。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实行分品种、数量、销售价格、收入专帐管理,会计、统计报表单独列报。为及时掌握情况和便于检查,各地(市)粮食部门要将陈化粮销售对象、数量、品种、价格等处理情况按月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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