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贵松等27人诉竹山县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贵松等27人诉竹山县交通局、竹山县公路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受理问题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2003]民一他字第9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6-19
施行日期:2003-06-19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3〕109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陈贵松等27人诉竹山县交通局、竹山县公路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授权部门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属于行政处理程序,但不能因此而排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只要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至于本案所述的灾害事故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是当事人的抗辩事由,不应当作为案件是否受理的条件。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5,78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贵松等27人诉竹山县交通局、竹山县公路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受理问题的复函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