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农村公路养护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内府发[2004]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1-20
施行日期:2004-01-20
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内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届七十五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内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我市农村公路养护机制,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县、乡公路和村、社可供机动车辆通行的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不包括国省公路、高速公路和专用公路)。

  本办法所称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水沟、边坡、公路留地、桥梁、涵洞、隧道、渡口及其它辅助建筑物。

  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乡公路以及村、社可供机动车辆通行的公路。

  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公路构造物养护、受灾工程修复、中修、大修工程。

  第三条 公路及公路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害公路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实行“政府领导、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村、社公路养护管理实行“村民自主”的原则。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区)公路养护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省、县公路养护工作。

  第五条 公安、建设、水利农机、国土、林业、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做好公路养护工作。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六条 内江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公路养护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内江市公路局负责具体组织全市国、省公路的养护管理和对县(区)公路养护部门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七条 县级公路由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养护,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养护部门承担。县级公路养护部门的人员,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区)管理的公路里程提出人员配置建议方案,由同级编制部门批准确定。

  第八条 乡级公路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养护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乡(镇)的实际,设置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本乡(镇)乡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和路产保护工作。

  第九条 乡(镇)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或乡(镇)专(兼)职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应配合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场镇过境公路的管理,制止以路为市、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等影响公路畅通、安全的行为;配合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搞好农村公路建筑控建区的管理及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村、社公路由村民自建、自养、自管。村、社公路的建、管、养由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自行确定。国家在经济、物质方面对村、社公路养护给予扶持,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技术上给予指导。

  第十一条 鼓励村、社公路以订立“乡规民约”及其他有效方法,保护村、社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违法收费、摊派、罚款或者以其他方法敛财。

  第十三条 市、县(区)公路养护部门应制定年度公路养护计划、养护方案,报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公路管理部门报乡(镇)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实行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用地、留地及砂石料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划定,保证养护需要。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十六条 县、乡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多方筹措、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县(区)、乡(镇)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一)农用车养路费;

  (二)汽车养路费用于县道公路补助的资金;

  (三)公路遇到大的自然损害时的专项补助资金;

  (四)县(区)财政年度预算支出计划中列支的专项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五)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列支的资金;

  (六)以《投资乡村公路建设优先获取客运经营权试行办法》(内府办发[2002]77号文)的方式,获得的乡道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县、乡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用于交通建设资金中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养护资金。

  第十九条 村、社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来源是:

  (一)村民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

  (三)政府补助或奖励的资金;

  (四)以《投资乡村公路建设优先获取客运经营权试行办法》(内府办发[2002]77号文)的方式,获得的村、社公路养护资金。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养护村、社公路。

  第二十一条 经营县道收费公路的业主,每年度应在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安排不低于5%的养护经费用于所经营公路的养护。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收费公路经营公司委托专业养护机构有偿养护公路。

  第四章 养护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必须按县乡公路养护规定标准编制辖区内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入当年预算安排。

  第二十四条 乡(镇)财政预算列支的资金,乡统筹列支的年度养护资金由乡(镇)政府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区)、乡(镇)政府以及村、社筹集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视为民工建勤,按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乡公路筹集的养护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 县乡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行政监督和年度审计制度。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养护管理部门,每年初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村、社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由乡(镇)政府监管、村民监督使用,实行帐务公开、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财务制度,挪用、侵占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由上级交通部门扣减补助、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照相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与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未完成养护计划,造成公路失养损坏的,由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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