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水利经济的通知

关于加快发展水利经济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岳政发[2003]1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6-20
施行日期:2003-06-20
发布部门:岳阳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命脉,水利经济是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障。目前我市水利经济现状与社会经济的发展还不相适应,水利行业自我维持、自我发展能力不足,严重制约了水利事业的发展。为加快发展水利经济,增强水利服务社会的功能,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水利经济的意见》(湘政发[200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水利经济管理机构,稳定基层水利管理队伍。各级水利(水务)部门要加强对发展水利经济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建立和完善水利经济管理机构,配备精干人员。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改革,实行公益性管理和经营性管理分离。从事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的人员,按照“精简、高效、适当”的原则定编、定岗、定员,其人员工资可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水管站的改革要充分考虑水利行业的特点,本着有利于工程管理和防汛抗灾的原则,实行乡镇管理的同时,县级水利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协调。

二、切实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水利(水务)部门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在进行水利企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中,要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资产重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水利(水务)部门开发建设和管理的农田灌溉、城镇供水、中小水电、城乡堤防等水利水电工程及其它多种经营项目,归口水利(水务)部门管理,由水利(水务)部门会同国土等部门,对现有水利工程全面进行确权划界,确定工程的管理、保护和经营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应归水利部门经营管理的土地、洲滩、水域、山林及其它财产物资等。

三、进一步加大水利经济投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确保用于生产生活等各种管护设施和水利经济综合开发项目的总投资比例不低于当年水利基建投资和水利专项资金总额的6%。各级政府要从本级财政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岁修费等水利事业费中列支15%左右用于扶持发展水利经济项目,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开发。各级收取的水资源费、水利建设基金,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水利经济项目的滚动开发。

四、严格执行水利规费征管政策,合理确定水、电价格。水利(水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制订和完善水利规费的征收管理办法。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已出台的有关水利规费收缴规定,除国家政策规定减免的外,均要按标准全额收取到位。征收的各类规费应上缴本级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按计划全额拨付给收费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重要的商品价格,是管理和维护水利工程的主要经济来源,农业用水价格、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和小水电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按国家政策、规定审核。

五、各类小型水利工程要因地制宜采取股份、租赁、托管、抵押承包、拍卖等多种形式放开经营权和使用权,盘活存量资产。要结合生态建设加快湖洲、滩地、河渠两旁、水库周边地域的开发。凡在水利(水务)部门管辖范围内,由水利(水务)部门出资在上述地域植树造林后采伐的林木,按林业部、水利部林财字[1996]14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有关费用。

六、营造发展水利经济的良好环境。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已出台的优惠政策,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发展水利经济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大依法治水的力度,对破坏水利水电设施、盗窃、哄抢水电物资和经营产品、妨碍水利执法的行为,要依法及时严肃查处。在开发水利经济项目中,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各级水利(水务)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制订发展水利经济的具体措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水利产业化进程,推动我市水利经济稳步健康发展。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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