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韶府办[2003]16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10-15
施行日期:2003-10-15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省政府防雷减灾安全检查组于9月1日对我市部分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和中省驻韶企业的防雷减灾工作进行了检查,实地抽查了部分企事业单位,听取了市政府的工作汇报。省检查组对我市在5月份开展的防雷减灾专项安全监督检查进行了表扬,认为我市防雷减灾工作总体是好的,但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部分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没有执行国家防雷减灾的政策规定,防雷设施没有执行设计审核、施工监督验收和年度检测制度,甚至有的建筑物没有设置防雷设施,安全隐患依然突出。为落实国家防雷减灾的法律法规,消除雷灾事故隐患,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要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顺利发展的高度出发,加强安全意识、减灾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照《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要求,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雷设施,确保防雷工作落到实处。

  二、对各类建筑物、易燃易爆等高雷击概率的场所的防雷设计实行审核制度,未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各级防雷减灾机构依法对各类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防雷设施必须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设施应包括直击雷防护设施和感应雷(雷击电磁脉冲)防护设施二个方面,缺一不可。

  三、我市各级防雷减灾机构是我市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经过防雷减灾机构颁发的设计、验收和定期检测的合格证才具有法律效力。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有关单位(包括中省驻韶企业)的防雷设施要接受当地防雷减灾机构的监管,严格执行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的制度,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当地防雷减灾机构的依法管理,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

  四、对未安装防雷设施的建筑物,其主管单位要及时向当地防雷所申请技术鉴定,经技术分析需要安装防雷设施的,要及时进行设计安装,以消除事故隐患;对已发出整改通知书被责令整改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按时保质完成整改任务。

  五、根据《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要由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的专业防雷公司设计;防雷工程施工要由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的公司施工。严禁无设计资质、无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防雷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六、对严重违反有关防雷法律法规规定或拒不整改和整改不力,从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32,04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