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连云港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连云港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连政办发[2003]17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10-16
施行日期:2003-10-16
发布部门: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实施名牌战略,培育发展连云港市名牌产品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名牌产品的范围限于经过加工、制作的工农业产品。未经加工制作的原材料、电力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予申报和认定。

  第三条 认定市名牌产品的原则是:坚持企业自愿,坚持市场调查和用户评价、社会监督、科学公正,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不搞平衡。

  第四条 申报省或国家名牌产品,原则上从已认定的市名牌产品中推荐。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企业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产品商标必须具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商标注册证书。

  第六条 产品应达到规模经济的能力,市场占有率和技术经济指标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部分高新技术产品、传统特色产品、已获“绿色食品”称号的产品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条 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生产环境和生产手段,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现行有效标准;产品质量连续两年以上经市级以上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企业具备必要的检验手段,达到合格以上计量确认。

  第八条 企业应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认真贯彻ISO9000标准,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并保持运行,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第九条 凡是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持证生产。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认证。

  第十条 企业环保达到省和市规定的标准。近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投诉以及国家、省和市质量监督检验不合格等。

  第三章 组织、申报和认定

  第十一条 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由连云港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领导,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二条 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下半年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下发文件组织申报,并通过媒体加以宣传,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连云港名牌产品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所在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四条 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受理的材料上报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将企业申报材料分类汇总后,组织行业部门有关专家对申报产品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意见,提出连云港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连云港名牌产品建议名单,组织开展市场调查和用户评价活动,对申报产品综合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提出连云港名牌产品初选名单。

  第十七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将连云港名牌产品初选名单提交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确定当年获“连云港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名单,向社会公告,并颁发“连云港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连云港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连云港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连云港名牌产品称号和统一规定的连云港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加大名牌产品宣传力度,全市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名牌产品,新闻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产品质量下降,国家和省、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以及有重大投诉的市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查处,限期整改,并报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情节严重的,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告,提交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批准暂停或取消该产品的连云港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一条 连云港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连云港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连云港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取消连云港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连云港名牌产品标志。

  第二十二条 对我市获中国名牌产品、江苏名牌产品、连云港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政府可以从市、县财政中列支奖金,给予必要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市政府颁发的《连云港市名牌产品认定实施细则》(连政发[1996]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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