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我市博士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我市博士后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温政办[2003]6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6-24
施行日期:2003-06-24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事局《关于加快我市博士后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快我市博士后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温州市人事局(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为了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人才培养、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技术进步等方面的优势,逐步形成我市企事业单位与设立流动站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和企业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我市产业特别是轻工产业的整体水平,全力打造国际性轻工城,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博士后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企业博士后工作是我国博士后制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直接服务企事业单位、服务经济建设,加强科研开发和促进成果转化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温州新一轮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要性,根据温州新世纪发展的远景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企事业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要积极争取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的支持,扩大我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规模,帮助我市具备条件的重点骨干企业、科研生产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级、省级技术产业基地和各类园区逐步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要以温州“一港三城”建设目标为指针,结合市情,抓住三个重点发展博士后事业。一是在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现代农业和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加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二是充分调动工业电器、服装鞋革、化工、塑料制品、泵阀、汽摩配等特色优势行业(产业)单位的积极性,以行业(产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研发中心为基地,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形成“共同投资、共同开发、资源共享、成果共用”的发展态势。三是重点支持温州留学人员创业园、温州数码城、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及新建的特色工业园区建立综合服务性的博士后工作站。使博士后工作站成为我市产业发展的“智囊团”和提高企业科技含量的服务站,成为增强企业适应市场经济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

  建立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试点制度,对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因名额限制没有审批但基本条件具备的申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试点站予以挂牌。运作情况良好的市级试点工作站,在下次申报时予以优先推荐。同时,要积极探索博士后工作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形式,重视加强本市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与建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通过设立分站或博士后成果产业基地的形式,进一步推动博士后工作服务经济建设并向纵深发展。

  要大力支持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科研开发事业,加强对设站企业的指导与协调,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扶持政策,优先支持设站企业建立国家级和省级研究开发机构,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鼓励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承担科研项目,参与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招投标,并在立项、推荐列入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设站企业要加强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联合,以高水平的研究项目、良好的科研和生活环境为依托,不断增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吸引力,大力引进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从事科研开发工作,真正使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成为吸纳、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人才的有效载体,促进科技成果的迅速转化。

  二、广泛筹集资金,加大对博士后工作的投入力度

  在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同时,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重点骨干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01)96号)精神,凡经国家、省批准设立并正常运行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除省给予的经费资助外,由市、县(市、区)二级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资助;经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试点)站,享受相同的资助政策。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科研活动、生活补助、工作经费支出以及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奖励等。

  同时,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引导和鼓励各设站单位和社会各界加大对博士后工作的投入,逐步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促进我市博士后事业的深入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博士后工作的管理和激励机制

  我省是人事部确定的博士后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省之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努力实现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各设站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搞好服务。人事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博士后工作站的运作指导,与有关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良好的学科信息交流和招收博士后的渠道,帮助已经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尽快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工作。

  要研究制定科学的质量和效益评估体系,建立健全有力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切实发挥其作用。在对各设站单位进行严格的质量和效益评估的基础上,对贡献突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别显著、其技术或学科研究成果在全国乃至世界领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并根据贡献情况给予10-50万元的奖励。积极推荐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国家和省“优秀博士后奖”的评选;优先推荐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评选;优先推荐国家、省和市新世纪人才工程培养规划人选。

  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若干规定》(浙政(1998)17号),充分调动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科研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积极性。

  四、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吸引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留温创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营造良好环境,吸引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留在温州工作。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到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行业(产业)技术创新中心或研发中心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对携带高新技术成果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要优先给予“种子资金”、申报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等扶持。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博士后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企业,扶持博士后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上市。

  要及时提供科研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招投标、科技动态、政策法规等信息,搞好服务,逐步建立博士后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和知识产权保护等一整套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博士后工作和创业创造良好的空间和环境。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留在温州工作的,除享受《温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的有关待遇外,还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服务单位不在市区的,可以在市区落户。

  (二)在温州落户定居或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5万元,接收单位相应给予不少于5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三)对本人不愿意迁入户籍关系的,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给予核发《人才居住证》,在工作和生活方面享受当地常住人口同等待遇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加强博士后工作是实施新世纪人才战略的重点,是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本地本部门优势,规范管理,做好指导和服务,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科技创新和科技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同时要加强对博士后工作及其成果的宣传,激发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荣誉感、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博士后工作的气氛,促进我市博士后事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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