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农牧厅等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农牧厅等部门2003年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藏政发[2003]3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6-24
施行日期:2003-06-24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正文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农牧厅、政府办公厅、政府法制办、纠风办、计委、财政厅、审计厅、物价局、水利厅、建设厅、农发办等部门《2003年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实施方案

(自治区农牧厅、政府办公厅、政府法制办、纠风办、计委、财政厅、审计厅、物价局、水利厅、建设厅、农发办 2003年6月18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第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减轻农牧民负担,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调动农牧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一加强、两促进”的历史任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原则及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坚持执行“一项制度、八个禁止”和“六个不准”规定,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和专项治理的部门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减轻农牧民负担政策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全面建立全区统一的农牧民负担卡,切实搞好农牧民负担专项整顿和治理,积极推进农牧区税费改革,确保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取得实效,确保农牧民收入稳定增加,确保农牧区经济加快发展和农牧区社会局势更加稳定。

(二)原则

1.坚持合理负担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党委、政府有关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方针政策。从我区实际出发,逐项确定和落实农牧民负担项目、种类、负担限额。

2.坚持减轻农牧民负担与促进农牧民增收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减轻农牧民负担,规范收费行为和收费项目,进一步调动农牧民生产积极性,更好地发展农牧区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

3.坚持减轻农牧民负担与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以农牧区税费改革为突破口,从根本上减轻农牧民负担。

4.坚持减轻农牧民负担与深化农牧区改革和推进乡村机构改革相结合的原则。以改革为动力,切实解决影响农牧区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严格定编定员,实行减员增效,促进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向纵深发展。

5.坚持减轻农牧民负担与反对腐败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增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具体内容

1.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党委、政府有关减轻农牧民负担的政策,坚决制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向农牧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牧民收款收物。

2.完善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农牧民负担监测、信息举报、监督检查管理和“农民工”合法利益保障机制。

3.开展减轻农牧民负担专项检查和治理,重点检查农牧区用电收费情况、提留统筹费使用情况、农牧民筹资筹劳情况、农牧区中小学教育收费情况、拖欠进城“农民工”工资情况、农用物资和抗救灾专项物资、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4.建立健全农牧民负担监督机制。实行农牧民负担“一票否决”和农牧民负担监督卡制度,逐步使农牧民负担监督卡落实到户。

二、开展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方法及步骤

(一)工作方法

对农牧民负担严格审查,控制源头。严格按照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农业主管和涉农部门不得越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收费项目,涉农部门要与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把关,控制源头。

积极推行农牧民负担“明白卡”制度。明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积极推行农牧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向农牧民公开税收、价格、收费的文件依据和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对象范围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使农牧民了解政策,自觉抵制乱收费。

(二)工作步骤

1.准备阶段。2003年6月30日~7月30日,各地(市)、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市)、本部门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小组备案。

2.组织实施阶段。7月30日~10月30日,各地(市)、各部门要集中精力,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以对农牧民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各项措施。

3.检查验收阶段。10月30日~11月30日,由各地(市)进行自查,自治区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小组组织工作组对各地(市)、各部门开展减轻农牧民负担情况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

4.总结阶段。11月30日~12月10日,各地(市)、各部门要将全年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进行总结,报自治区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小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区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安排部署、监督落实。自治区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检查验收等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只能进、不能退,只能抓紧、不能放松的思想,把减轻农牧民负担作为农牧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把减轻农牧民负担政策作为党在农牧区的一项基本政策,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要严格落实减轻农牧民负担部门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和部门责任制,切实做到目标、任务、责任三到位。各地(市)、各部门要尽快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在我区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特殊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规定和部署上来,把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列入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加大督查力度,实行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构,逐步把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各级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农牧民负担“总量控制、定项限额、定向使用、财务公开、审计监督”的要求,加强团结协作,实行分工负责,集中力量,整合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推进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向纵深发展。要从我区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经验教训,建立和完善有关法规和制度,强化执行力度,进一步解决好有法可依的问题,把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加强对农牧民负担工作的联合检查,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严肃查处加重农牧民负担的行为和典型恶性案件,推动减轻农牧民负担政策的深入落实。

(三)建立健全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新形势,抓紧建立健全农牧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制度,推动管理工作制度化,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各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农牧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和监督管理作用,监察(纠风)部门要严肃查处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案(事)件,财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严格管理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收费项目,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农牧区价格管理,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涉及农牧民负担法规的健全完善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农牧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

(四)转变作风,强化服务。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党的作风建设“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切实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深入开展整顿和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活动,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遵守和执行减负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增强各级各部门执行党的政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五)狠抓增收、促进减负。要坚持增收减负同步抓,紧紧围绕农牧民增收这一中心任务,大力推进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狠抓农牧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快发展乡镇企业和多种经营,扩大农牧区、农牧业对外开放,大胆实践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龙头企业、培植农牧区中介合作组织和经纪人队伍等新的经营模式,促进农牧区经济素质和效益的提高,确保农牧民收入的有效增长,从根本上增强农牧民负担的承受能力。

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地(市)、各部门应注意分析农牧民负担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减轻农牧民负担的治本措施。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人员,转变干部工作作风,为彻底减轻农牧民负担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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