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暂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暂行工作细则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6-25
施行日期:2003-06-25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院

正文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保证攻读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造就适应四化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科技人才,在《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工作细则。

  一、学位申请

  第一条 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且其学位论文经审查符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可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申请书》一式2份(含课程成绩单);

  (二)博士生提交正式学位论文6本,同时附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1份;硕士生提交正式学位论文4本;

  (三)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接受发表(有正式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取得的其它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发表论文、获奖成果、申请或授权专利等目录1份;

  (四)位论文中文详细摘要,博士生、硕士生各3份;英文详细摘要,博士生、硕士生各1份;

  第三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试行办法》执行。

  二、学位论文评阅

  第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由导师提名,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需聘请2—3位同行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1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评阅人应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职务。

  博士学位论文需聘请5—7位同行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1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评阅人应具有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职务。

  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

  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需在答辩之日前60天送审,硕士学位论文一般需在答辩之日前20天送审。

  学位论文和论文评阅书应由研究生部负责寄送,评阅人的姓名应对申请人保密,其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直接寄送研究生部。

  第七条 论文评阅人中如有一位对论文持否定意见,则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再增聘2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有两名评阅人(包括增聘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论文评阅完毕,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以所学位办公室的名义发函聘请。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3—5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正、副研究员(或具有相等专业技术职务者)组成,可聘请一位外单位专家参加。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5—7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研究员(或具有相等专业技术职务者)组成,其中至少应有2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博士生导师一般不少于2/3.

  答辩人导师不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主席应是该学位论文所涉及学科领域中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指导教师及答辩人简况。

  (二)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硕士论文报告不超过30分钟,博士论文不超过45分钟。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其他与会人员提出问题,答辩人回答问题。

  (四)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成员开会(答辩人导师和教育管理干部可列席):

  1.答辩人导师介绍研究生政治思想、科研工作、论文发表情况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和答辩情况对论文进行综合评价,评议答辩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3.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票数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4. 讨论并通过“论文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学术评语”;

  5. 答辩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在《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上签字;

  (五) 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答辩决议,答辩人致谢,答辩会结束。

  第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应设秘书1人。答辩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务人员(或在学研究生)担任,其职责是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的全过程,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整理相关的答辩材料。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研究生所在研究部安排,申请答辩者不得参与接待工作;

  第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不讲情面,不投违心票,发扬学术民主,在答辩前应审阅论文,答辩时提出问题和参加表决。答辩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表决。

  论文答辩除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进行。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补充工作、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补充工作、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四、学位初审与授予

  第十四条 研究生部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的学位申请书、答辩决议书和论文摘要等提交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阅。

  第十五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科院研究生院和金属所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不能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的学位评定委员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做出拟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部在研究生院规定日期之前将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信息数据库、学位授予决议书等有关文字材料及软盘上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无保密要求的硕士学位论文,送所图书馆、院文献中心、国家科技局情报所各一份。

  无保密要求的博士学位论文,送所图书馆、院文献中心、国家图书馆、国家科技局情报所各一份。

  第十七条 学位获得者名单由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学位授予日期为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研究生院发文公示3个月,对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学位证书。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秘书一人),任期2—4年。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人选由所领导班子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所研究生培养学科建设,组织申报(或审批)新增学科专业;

  2.审定上岗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3.组织制定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4.审查申请硕士和博士学位人员资格,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5.负责审查通过毕业研究生和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6.向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7.对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做出因违反学位条例而撤销已授学位的提议,并报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8.负责与所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工作相关的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

  六、其他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金属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31,026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暂行工作细则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