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连云港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出口发展

印发《连云港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出口发展的扶持措施》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连政发[2003]17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10-19
施行日期:2003-10-19
发布部门: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出口发展的扶持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九日

连云港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出口发展的扶持措施

  一、对全市范围内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当年度的出口规模进行奖励。

  (一)奖励条件

  1.出口企业当年出口实绩比上年度增长(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下同);

  2.出口企业在考核年度内盈利;

  3.出口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无违法行为并被相关管理部门处罚。

  (二)奖励标准

  1.出口企业当年出口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

  2.出口企业当年出口5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3万元;

  3.出口企业当年出口3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对市级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当年度出口增幅部分进行奖励。

  (一)奖励条件

  1.出口企业当年出口实绩比上年度增长(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下同);

  2.出口企业在考核年度内盈利;

  3.出口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无违法行为并被相关管理部门处罚。

  (二)奖励标准

  1.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创汇实绩比上年的增长部分,在10%以内(含10%)的部分,每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在10%— 30%(含30%)的部分,每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超出30%以上部分,每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

  2.出口企业上年度无出口实绩的企业,当年度出口每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

  三、对全市范围内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出口的本地生产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每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

  四、具体实施办法

  1.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市级出口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责。

  2.2003年度终了后,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如实填写《出口创汇奖励申请表》,于次年2月1日前上报市外经贸局初审,通过初审的申请表报市财政局审核,最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奖励金。

  3.奖励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和对出口创汇有重要贡献的业务人员。

  五、积极培育和壮大出口主体。市外经贸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帮助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创造条件;积极吸引外地企业,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来连兴办出口加工型企业和进出口贸易公司,进一步增多我市出口创汇主体。

  六、积极推动外贸企业体制改革。鼓励外贸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大力推进科、工、贸结合,激发外贸企业加速发展活力;市外经贸部门在做好市级外贸企业改制总体方案的基础上,要分类指导,实行一企一策,加快改革步伐。

  七、为全市各类出口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外经贸、口岸、工商、海关、国检、外管、国税、财政等相关管理部门要从加快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大对全市各类出口企业的扶持服务力度,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八、推进企业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不断改善出口商品结构,用足用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基金。鼓励和帮助企业参加国际展销会、博览会和国内交易会,对摊位费、宣传费及认证费等,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按国家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九、本意见自2003年度开始实施。

  十、本意见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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