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企业争创名牌名品奖励办法

衡水市企业争创名牌名品奖励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6-25
施行日期:2003-06-25
发布部门:衡水市人民政府

正文

  为推动“以工强市”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开创我市“质量兴市、名牌兴企”工作的新局面,提高全市企业重质量、创名牌的意识,激励企业积极开发更多享誉全国、全省的优质名牌产品,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指导思想

  围绕实施“双兴”规划,重奖荣获国家和省市名牌产品的企业,激发全市企业重视质量、争创名牌的积极性,提高我市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知名度,推进全市工业经济的发展和“以工强市”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奖励范围

  本市荣获中国名牌产品、河北省名牌产品、衡水市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河北省著名商标、衡水市知名商标的各类工业企业(国有、集体、民营)。

  三、奖励标准

  1、对荣获“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每个奖项奖励人民币50万元;

  2、对荣获“河北省名牌产品”或“河北省著名商标”称号的,每个奖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含省给政策市财政支付的5万元);

  3、每年评定20个“衡水市名牌产品”、20个“衡水市知名商标”,每个奖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

  四、奖励方式

  1、市政府按以上标准对获奖企业在名牌(优质)称号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使用有效期内进行一次性奖励,下次复评再入选再奖励。受省奖励的企业,按以上标准同时享受市政府的奖励。

  2、所需奖励资金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据实统计后,报市名牌产品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市财政列支。

  五、申报评审步骤

  (一)省级以上名牌、商标

  1、由企业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分别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局申报;

  2、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申报条件拿出初评意见,报市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评;

  3、按照市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审评意见,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向省有关部门推荐;

  4、加强跑办,力争入选。

  (二)市级“衡水市名牌产品”、“衡水市知名商标”

  1、由企业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分别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

  2、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拿出初评意见报市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定。

  六、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孙志人任组长,副市赵明磊为副组长,市质监局、工商局、经贸委、乡企局、财政局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衡水市名牌产品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两个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扈同春任办公室主任,市质监局长牛仁兰、市工商局长尚俊廷任副主任:“名牌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市质监局长牛仁兰同志兼任,“商标评审工作小”组长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尚俊廷兼任。

  七、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文之前已获得名牌和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不再予以奖励。

  八、本办法由市质监局和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附件:1、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中国名牌产品和河北省名牌产品、河北省优质产品、衡水市名牌产品的申报评审办法》

  2、衡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驰名商标和河北省著名商标的审核推荐办法》

  3、《衡水市知名商标的申报评定办法》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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