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质量工作标考核办法》的通

关于印发《扬州市质量工作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03]12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10-20
施行日期:2003-10-20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质量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二十日

  扬州市质量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84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振兴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3]42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对质量工作的领导,把质量兴市(县、区)、推进名牌战略、打假治劣、企业质量管理基础工作落到实处,大力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考核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扬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考核办法:

  1、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扬州质监局、扬州市人事局、扬州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扬州质监局。

  2、考核对象在每年年底前认真做好自查总结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书面报送市考核小组办公室,考核小组要及时组织考核。

  3、扬州质监局、市经贸委等职能部门要对各地区、部门的质量工作情况经常进行跟踪检查,有关职能部门要帮助企业创国家、省质量管理奖、名牌产品,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各县(市、区)质监部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也要负责跟踪本地区各项质量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4、考核采用打分制。视得分情况评出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三、考核内容:

  1、根据创国家、省质量管理奖和名牌产品,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情况,按级别和数量进行加分;

  2、根据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情况,按数量进行加分;

  3、根据深入打假治劣的情况,对出现打假不力,造成后果的给予扣分。

  具体考核办法见附表。

  四、奖励办法:

  1、市政府三年内每年拿出50万元人民币作为质量工作目标考核基金。

  2、对考核评出的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主要用于奖励创名牌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打假治劣以及对质量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功人员。

  3、市政府对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附表:二00三年质量工作目标考核评分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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