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筹集2002年、2003年市直企业再

关于筹集2002年、2003年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的补充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03]12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10-20
施行日期:2003-10-20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要求和市再就业联席会议研究的意见,现对贯彻扬府办发[2002]1号、[2003]42号文件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关于筹集补缴2002年度再就业资金。各单位要按照《扬州市2002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2]1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职级标准捐助再就业资金;同时参加“一日捐”活动,捐助标准为地市级干部500元,县处级干部400元,科级干部200元,其它干部、职工100元。经研究,机关事业单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处级干部、中级职称参照科级干部、其他人员均参照一般干部职工标准捐助。未完成上述两项资金捐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机工委发[2002]55号规定的标准补缴。

  2、关于筹集2003年度再就业资金。按照《2003年度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3]42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要求捐助。

  3、缴款方式。捐助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各单位将筹集和补缴的2002年度再就业资金和一日捐资金、2003年度再就业资金直接解缴扬州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开户行:扬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帐号158401040002909.联系人,财政局:秦建清、程启明,电话:7866113、7863533;机关工委:吴余贵、陈金富,电话:7865463;市农行:孙霞、周保询,电话:7861872、13004305125、13952511927.

  4、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实际行动支持服务企业改革,积极筹集再就业资金,解决群众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要充分发动,精心组织,必须在11月10日之前完成解困资金的筹集补缴任务。

二OO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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