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电子信息产业

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电子信息产业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江府[2003]4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10-20
施行日期:2003-10-20
发布部门:江门市人民政府

正文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电子信息产业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十二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新闻单位予以宣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月二十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电子信息产业的优惠政策(试行)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凡在市区投资新办电子信息产业项目的生产企业,给予以下优惠:

  一、享受《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江发[2003]7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享受江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三、享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待遇(税收优惠执行有关规定)。“扶持工业发展资金”、“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科技三项费用(资金)”向电子信息产品生产企业倾斜。

  四、投资具一定规模的,可享受“零收费”和“零地价”的优惠:

  (一)两年内实际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企业,其开发建设中应向政府部门缴交的规费,市级行政规费全免。

  (二)两年内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除免收开发建设中市级行政规费外,还可按每投资40万美元免费提供1亩建设用地;对免费提供的建设用地,在企业投产时,按实际投资额计算发给相应数量的土地使用权证。免缴企业车辆市区统缴费3年,投资者享受江门市荣誉市民待遇。

  五、软件业和集成电路项目除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70号文件的规定外,同时享受以上优惠。

  六、电子信息产业项目的认定由市信息产业局和市经贸局负责。

  七、本优惠政策从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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