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财税[2004]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正文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财税[2004]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