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更名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质检人[2004]1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2-05
施行日期:2004-02-05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正文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更名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其主要职责为: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有关安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其中,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以外的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法定检验目录内的其他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只能,仍然依据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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