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20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2003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唐政办函[2003]9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6-27
施行日期:2003-06-27
发布部门: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芦台、汉沽农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唐山市2003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是高校扩招后毕业生就业的第一个高峰年,我市高校毕业生人数大幅度增加,各类用人单位用人需求的形势也不乐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关系社会稳定,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讲政治、顾大局、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实。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唐山市2003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为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办发[2003]49号、国办发[2002]19号及冀政[2003]1号文件、冀政[2003]35号文件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大力实施“人才工程”,进一步加大引进高层次及急需专业毕业生力度,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教育和引导毕业生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为我市经济率先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就业方法和原则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依托人才市场,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改革方向,建立和完善“毕业生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机制。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就业范围

  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和基层就业。各级党政群机关原则上不直接接收毕业生,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毕业生可通过公开招考进入党政群机关。硕士研究生以上毕业生可安排到各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制范围内进人要从严控制; 差额补贴事业单位有空编的可接收急需专业毕业生;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适当接收毕业生。师范类毕业生采取“紧缺专业优先保证,饱和专业县区内市场调节”的政策,原则上仍在教育系统编制允许的范围内就业。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普及英语和计算机教育的要求,经过相关考核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聘用大专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到教育系统任教。

  四、拓宽就业渠道,引导毕业生多形式、多领域就业

  (一)鼓励毕业生到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从事农村基层工作或社区服务工作。对市区生源自愿到县以下基层就业的,户口可留在市区,人事档案关系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人意愿办理。对自愿到乡镇以下基层(不含乡镇机关)就业的毕业生,户口可落在县城,档案和人事关系由县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代理。对到农村乡镇基层(不含乡镇机关)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在基层工作满2年的毕业生报考党政群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党政群机关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面向毕业生,公开招考,择优录用。

  (三)引导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单位聘用毕业生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毕业生提供所需的人事代理等社会化服务,解除毕业生的后顾之忧。非公有制单位聘用毕业生,要按国家政策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四)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按照冀政[2003]35号文件规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缴登记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凡高校毕业生办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税务部门应切实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等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即:对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毕业生新办商业、物资、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教育文化等行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年;对毕业生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毕业生在农村创办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对其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为他们办理人事代理。

  (五)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优生优荐。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市级优秀毕业生,市、县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优先推荐。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做好2003年为基层选拔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的选调工作。

  (六)积极开展对外派遣毕业生业务。市、县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广泛搜集国内外人才需求信息,经考察后,有组织、有计划地派遣输出,并协助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和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清理清退乡镇基层临时用工和不合格的教师及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吸纳毕业生。要采取有效措施从高校毕业生中为农村小学配备计算机教育和英语教育专业的师资,以确保农村小学按要求开设信息课和英语课。要积极引进我市急需的本科以上毕业生,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并为他们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八)鼓励中专毕业生和高职(大专)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提高学历层次教育,促进毕业生就业。毕业生需要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市、县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积极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提供便利条件。凡参加培训、鉴定的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市属各大中专院校要主动开展就业市场需求分析和毕业生跟踪调查,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就业市场的变化,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

  五、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规范就业秩序

  (一)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市、县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依托人才市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相结合,市场交流洽谈与日常推荐相结合,上下联通、资源共享的毕业生就业市场服务体系。通过举办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创造条件。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和各院校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建立健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求信息登记制度,广泛征集各类企业需求,建立毕业生信息库。通过网络人才市场、新闻媒体等渠道向广大毕业生和各用人单位发布供求信息,形成全方位开放、覆盖面宽、便于查询、供需信息共享的信息服务网络,为广大毕业生提供良好服务。市、县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对特困家庭子女毕业生要优先推荐,为其提供免费服务。各用人单位要及时主动向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报送需求计划,以便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推荐毕业生满足需求。

  (二)完善未就业毕业生的有关政策。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要及时到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报到登记,以便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掌握就业情况,并实行动态管理、帮助推荐。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间,市、县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免费为其保管档案、提供需求信息、办理求职登记。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相关部门要为其及时迁转档案和户口,办理就业手续。两年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可将其档案、户口转至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三)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市或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县(市)区、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毕业生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证明、毕业证书、诊断证明和无生活来源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民政部门核实审批,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民政部门参照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市、县财政列支。

  (四)市属各院校要按上级规定,根据离校前未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本人意愿在两年择业期内免费保管档案;建立本校毕业生就业反馈制度,掌握毕业生就业动态,每月月底向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报告就业进展情况;积极向各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向毕业生提供需求信息。结合防治“非典”工作进展情况,妥善安排,按规定做好毕业生毕业、就业、离校等各项准备工作。

  (五)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各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对本地制定的毕业生就业政策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必须予以纠正。任何单位不得以非典型肺炎为借口拒绝接收毕业生,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已签订就业协议的,必须认真履约。

  (六)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要求和毕业生资源情况合理确定接收毕业生的学历层次,不要过分追求高学历。除特殊岗位外,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不得提出性别要求。

  六、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通力协作,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 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上级要求,市、县(区)两级都要建立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县(区)长为组长,主管副市、县(区)长为副组长,人事、教育、劳动、财政、计委、公安、物价、工商、民政、卫生、编制、农业、团委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部门,统筹协调毕业生就业工作,研究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场地、经费、人员编制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以适应新形势下毕业生就业工作需要。人事、教育、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及各院校要各负其责,结合本部门的业务职能,根据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需要,制定具体方案,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为广大毕业生顺利就业提供保证。人事和教育部门要分别抓好非师范类和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并负责研究协调就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编制部门要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为各类事业单位聘用毕业生提供方便;财政部门要加大经费支持力度,为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资金保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督导用人单位及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按规定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搞好失业登记并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公安部门要根据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据的介绍信为毕业生迁转、落户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放宽办理人事代理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工商、税务部门要按规定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减免有关费用,并为他们登记注册提供咨询、服务;市属各院校要落实好毕业生的推荐、信息服务和防治“非典”等各项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到各类企业就业、自主创业和到基层就业的典型,使广大毕业生转变择业观念,树立新的就业观,明确不论以何种方式、不论在何种所有制单位工作。只要通过劳动依法获取报酬即为就业。要大力宣传重视人才的单位,引导各类企业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吸纳储备毕业生,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积极有效的毕业生就业政策,主动接收本地生源毕业生,为他们办理好迁转户口、档案等工作,千方百计地使广大毕业生顺利就业。各级、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严禁巧立名目对毕业生乱收费,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8,33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2003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