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发布《武汉市岩土工程勘察招标投

市建委关于发布《武汉市岩土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武建设字[2003]16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6-27
施行日期:2003-07-01
发布部门:武汉市建委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五章 附则

各建设、勘察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根据《武汉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武建设字[2003]91号),制定《武汉市岩土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武汉市岩土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市建设工程勘察市场,加强对勘察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按《武汉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在项目立项后,选择工程勘察单位前到市建委办理建设工程勘察项目发包形式核准手续。市建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项目的资金来源、工程规模以及复杂程度等综合确定建设工程勘察项目的发包形式,由市建委向发包人签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勘察发包核准通知书》。核准为直接发包的项目,在确定工程勘察单位后,发包人凭《武汉市建设工程勘察发包核准通知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核准为招标发包的项目,发包人凭《武汉市建设工程勘察发包核准通知书》到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办理招标备案。

第四条 办理建设工程勘察项目发包形式核准手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文件;

(二)经土地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的许可文件;

(三)工程勘察技术要求和符合要求的地形图、总平面图等图纸等。

第五条 市建委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委托市招标办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的勘察项目,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5日前,持下列材料到市招标办备案,市招标办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审核。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凭准予招标的备案审核意见实施招标活动。招标备案材料主要内容有:

(一)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文件;

(二)经土地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的许可文件;

(三)工程勘察技术要求和符合要求的地形图、总平面图等图纸;

(四)委托招标代理的,应提供招标代理合同;

(五)拟邀请招标的,应提供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证明文件;

(六)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和开标评标的能力;

(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熟悉和掌握有关勘察招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招标人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持经市招标办批准的招标备案文件到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办理信息公布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中国武汉建设网、武汉勘察设计信息网和市交易中心电子屏幕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资信良好的勘察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 对于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二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第十三条 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招标的项目,应在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勘察招标活动,并应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进行。

(一)成立勘察招标机构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二)招标人到市招标办报送备案材料;

(三)编制招标文件并到市招标办备案;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并到市招标办办理备案;

(六)发放招标文件;

(七)踏勘现场;

(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

(九)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

(十)开标;

(十一)评标,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十二)确定中标人,向市招标办提交勘察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市招标办审核认可后报市建委备案;

(十三)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四)与中标单位签订勘察合同。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投资额等;

(二)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用地红线图或规划方案图;

(三)可供参考的建筑和结构等方面的基础性资料;

(四)工程勘察技术要求和场区的基本地质资料,周边环境的地下管线基本资料(有深基坑工程时);

(五)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六)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办法;

(七)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及地点;

(八)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九)投标有效期;

(十)未中标投标人的补偿办法。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在市招标办备案后发送给投标人。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由招标人提出修改或补充的书面意见,报市招标办备案,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答疑会的方式解答,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 凡持有《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单位均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深度和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编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文件和商务标文件。

(一)技术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2.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场区的基本地质资料的分析;

3.勘察目的与方案;

4.勘察手段和工作布置;

5.勘探、测试手段的数量、深度

6.岩土试样的采取与试验要求;

7.工程的组织和技术质量及安全保证措施;

8.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和人员计划;

9.勘察工作计划进度;

10.拟提交的勘察报告的主要章节目录;

11.其他需说明或建议的内容。

(二)商务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书;

2.法人代表授权书;

3.投标人的主要业绩;

4.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

5.勘察工程费报价和勘察工程费计算清单;

6.其它需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应当密封,技术标文件和商务标文件分开包装密封,包装袋上应当加盖投标人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代理人印章。技术标文件制作按规定执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后的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时间截止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主持。开标须在招标人、投标人和有关单位人员参加下公开进行。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文字不清、内容不全、弄虚作假;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代理人签章(投标文件正本附委托证明);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五)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代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一)评标委员会的设立:

1.评标委员会是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的临时机构;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推荐的代表和在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邀请专家参加。

3.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人指定。

(二)评委的组成:

1.评委组成应满足建设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以及专业技术的要求;

2.招标人推荐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代表应是从事工程勘察的专业人员,且人数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委数必须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办法评审投标文件,所有评委应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评标采取两个阶段进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进行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技术标的内容为主要依据,对投标人执行规范,解决工程技术问题,勘探和测试工作量的合理程度,质量保证措施、勘察周期及进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的技术标。各评委分别对技术标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得分高低对投标人进行排序,并依序推荐技术标前3名的投标人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只对候选人的商务标进行评标,未被推荐为候选人的商务标不参加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对候选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的评标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3名,并标明排列顺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名,并标明排列顺序。技术标候选人的商务标为废标的,按投标人的技术标评标排序从高往低依次递进,直到满足推荐候选人的数量要求。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三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或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或被否决:

(一)投标人的资质不符合项目勘察等级要求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未执行国家统一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三)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四)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其他废标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技术方案后,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三)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六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一)投标人挂靠其他工程勘察单位;

(二)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单位资质或个人执业资格证书;

(三)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

(四)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

第三十七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在评标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进行勘察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投标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六)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条 市招标办自收到招标人提交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如有异议,书面通知招标人;如无异议,将招投标的相关文件送市交易中心存档,同时将审核结论、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及中标的投标文件等资料报市建委备案。

第四十一条 市招标办对招标人的书面报告无异议,招标人即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开招标的中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二条 中标通知发出后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签订工程勘察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合同登记。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价即为工程勘察合同价。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四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勘察项目,招标人应当对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给予补偿费;邀请招标的应当对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给予补偿,其补偿金额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补偿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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