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进一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管理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办字[2002]6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11-04
施行日期:2002-11-04
发布部门: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衡水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国家和省统计局在工业统计改革方面步伐加快,特别是对各地规模以上工业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的跟踪、监控力度进一步加大。为确保工业统计数据在新形势下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市规模以上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决策搞好服务,根据市领导意见,计划于近期对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新进行一次全面清查认定,以进一步规范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统计管理,提高工业统计数据质量。现对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界定标准及原则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界定标准:辖区内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全部大中型以及除此之外的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此类企业必须能够按时按质上报各项统计报表)。各县市区在具体确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1、必须保证达到标准的企业年报时不能漏统。此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认定工作将直接关系到全市明年规模以上工业规模总量、发展速度和总体效益在统计数据上的反映程度。因此,各县市区在清查认定过程中,要坚决剔除市场无前景,产品无销路,生产经营日渐萎缩的临界企业,并注意将2002年产品销售收入虽略低于500万元但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

  2、要遵循“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对部分企业进行调整的同时,要注意保持当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量的稳定,确保当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个数不少于上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不低于上年。

  二、企业清查认定工作的具体安排

  1、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当地统计局、经贸局、乡镇企业局等部门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进行一次认真清查,清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企业界定标准,坚决做好不重不漏;各地初步确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经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统计局;市直、驻衡中省直工业企业规模以上范围由市统计局、市经贸委共同审定。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经市统计局复核后报市政府审核批准。

  2、各县市区必须在2002年11月25日之前完成企业的全部清查认定工作,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请于2002年11月底前报市统计局。

  3、调整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2002年年报(12月份)时开始向统计部门报表。

  三、工作要求

  1、要强化企业的统计基础工作。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必须设立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并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准确、及时的报送统计数据。企业内部要建立和完善工业统计台帐,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2、各企业要按时参加市统计局2002年工业统计年报会。今年以来,工业统计方法制度和指标解释均发生了较大变化,针对当前我市大部分企业统计人员对新的统计指标和核算方法缺乏了解。基层统计人员变动较大,工业统计基础工作还较为薄弱的实际情况,为确保我市工业统计数据质量,市统计局决定2002年全市工业统计年报会由各入统企业直接参加,会上将今年年报和明年定期报表的有关工作一次性部署到企业,并计划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对企业统计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以进一步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全市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3、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这次统计规范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市区政府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认真组织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各级经贸局、乡镇企业局等企业主管部门在保证所分管企业按要求纳入统计范围的同时,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督促企业按要求参加工业统计各项会议,接受业务知识培训并依法及时上报统计报表;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充分利用好统计信息资料来指导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执行。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31,09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管理的意见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