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化解村级债务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化解村级债务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鄂政发[2003]2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6-28
施行日期:2003-06-28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村级债务沉重是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村级债务积累的时间长,成因复杂。一些村被沉重债务所累,无力发展经济和公益事业,有的甚至导致基层组织运转困难,干群关系紧张,严重影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实和农村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务必充分认识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化解村级债务提高到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改善农村发展环境、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的高度,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一、化解村级债务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化解村级债务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增强诚信意识,改善信用环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宗旨,以深化改革、发展经济、强化监管为途径,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多种形式,多种办法,积极化解,稳步推进。

  按照以上指导思想,化解村级债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要严格依法办事,完善政策规定,规范操作行为,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坚持先个人后单位,先还本后付息,先群众后干部,先借款后一般往来款的原则,严禁借新债还旧债。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要依靠群众,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化解村级债务工作。债权债务的清查,化债方案的制定,审核结果的确认,都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认可,结果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杜绝强行逼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落实债务主体,严禁把债务平摊到农户,防止把一些不合理的债务合法化。

  二、村级债权债务的清查核实

  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查方案,认真搞好村级债权债务的全面清查核实工作。

  1、全面清查。这次清查主要是对村级(包括村民小组)2002年底以前形成的各种债权债务和以村委会名义提供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进行彻底清查,摸清真实情况。清查工作由县(市、区)统一组织,实行村级自查与县、乡督查相结合,重点村要派人帮助工作。每个村都要成立有村民代表参加的清查小组,依靠群众进行清理。清查工作以会计帐目为依据,帐内帐外相结合,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重点进行清查。

  2、分类登记。对清查的情况,要按照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利率、经手人、证明人、债务人、债权人等项目进行分门别类,登记造册。

  3、审查核实。清查的结果要经过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逐笔核对、审查、确认。对确属用于集体生产、兴办公益事业形成的债务,借贷手续齐全,使用开支合理的,应由集体逐步偿还。对村集体代垫代缴应由农民承担的合理费用而形成的债务,应核实划转到相应的尾欠户,做到债务详实,主体明确。对以村组集体名义为个人和其他单位贷款或担保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受贷单位、个人。对吃喝招待形成的债务,由村民代表逐笔审核确认,凡与村集体事业无关、村民不同意的,按谁招待谁负担的原则处理,落实责任人,从村级集体债务中剥离。经清查不实的村级债权债务,以及违反规定增加农民负担形成的债权债务,要从村级债权债务中剔除。对债权单位或债权人已撤销或者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在此基础上,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予以确认,落实债权债务主体。

  4、张榜公布。清查核实的结果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群众有异议的和反映突出的问题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认可后,将结果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核准,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清收债权、化解债务的依据。

  5、逐级汇总上报。确认并批准的债权债务以村为单位填报汇总,逐级上报。

  三、化解村级债务的主要方法

  对核实后的村级债权债务,要积极稳妥处理,分期分批,逐步化解。具体化解方式要实事求是、灵活多样,那种措施适合本地村级债务化解的,就采取那种措施;那种办法得到基层干部和群众认可的,就采取哪种办法。各地要在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大胆探索多种有效的化债途径和方法。

  (一)削减高息减债。村集体所欠的民间高息借款,要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通过宣传教育,双方协商,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金融部门规定的同期同档利率,由乡镇农经部门确认后统一换据,过去已付息的高出部分,可以用于抵冲本金。村集体为兴办各项事业向农村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超过当时人民银行法定利率的,按规定的程序降下来,要根据村级的偿还能力,确定可行的化解办法。今后要严禁高息借款,坚决依法取缔农村非法金融活动。

  (二)清收债权还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拖欠村集体的款项,要根据不同对象和性质,分别采取经济、行政或法律手段等多种办法进行清收。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意见》,稳妥处理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农民税费尾欠问题,对改革前农民的税费尾欠,要进行核实、登记、归类;对已清理核实的农户税费尾欠款,要根据偿还能力,经村民代表民主评议,制订化解办法;对暂无还款能力的或一次性交清有困难的,可由村和农户签定还款计划,分年度分期偿还。对确实无力偿还的困难户,要按政策规定实行减免。化解农户税费尾欠,无论哪种情况,都不能采取强制手段逼债,更不能组织小分队上门强征、强要、强搬实物,违者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国家干部、村组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欠款,要限期、逐笔、逐人清收。对有还款能力而拒不还款的单位和国家干部职工,可申请法院,依法清收。对单位和个人长期占用集体资金谋取私利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结对抵冲销债。对村集体与往来单位或个人形成的三角债,在做好工作、协商自愿的前提下,动员债权债务人自愿结对,双方协商互抵,实行对口划转,相互置换,冲消集体负债额度。

  (四)划转债务降债。对以村集体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应一律划转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新的企业负责偿还;企业已租赁经营的,从租赁费中划转资金偿还;企业已倒闭的,可先行挂帐,待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村级经济壮大后再作处理。

  (五)盘活资产还债。村组集体拥有的企业、基地、闲置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四荒"等资源,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合理估价,可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综合开发利用,盘活存量资产,筹集资金用于还债。

  (六)发展集体经济化债。发展集体经济,增加集体收入是化解村级债务的根本性措施。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因地制宜,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民营经济,并通过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创收,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提高村集体化债能力。

  (七)协议还债。村组所欠财政、金融部门的债务,如财政周转金、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世行项目贷款等,以及村欠乡镇政府款项,暂无还债能力的,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还债计划,签订还债协议。

  (八)落实减免政策清债。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债务,要予以核销,不得再向农民追缴;对符合减免规定的税费尾欠,要给予减免;对确无还款能力的特困户(包括军、烈属),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政策规定实行减免缓。对村集体过去兴办教育、交通、水利等公益事业所欠的债务,若其事权、财权、产权已上划,其债务也要随之划转。

  四、坚决防止发生新的村级债务

  在大力化解村级债务的同时,要坚决防止新增债务,避免前清后乱,前化后增。要强化农村经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严格实行村级预决算制度,定项限额管理,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建立村干部离任审计、责任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给村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重大的财务开支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全面推行村级资金、帐务委托乡镇经管站代管的制度。今后村集体不准为单位和个人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不准为农户代垫各种税费,不准挤占和挪用集体资金,不准用集体资金请客送礼,不准报销村级招待费,不准超编超标增发村组干部补贴;凡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发生的债务,要按照谁借款谁负责还款的原则处理。

  认真落实减负政策,大力精减村组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停止一切要村组出钱出工的达标升级、检查评比活动;村集体兴办生产经营项目、举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入为出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经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有多少钱办多少事。

  五、化解村级债务的组织领导

  清理化解村级债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州)由农业(农经)部门牵头,税改、财政、监察、教育、电力、交通部门参加,相关部门配合,整合力量,集中攻坚。县、乡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化解村级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要以农经部门为主,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主要职责是:深入调研,摸清债权债务情况;研究确定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和目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总结推广化债工作典型经验;建立健全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要切实抓好试点工作,省里确定在仙桃市和麻城市、罗田县、谷城县先行一步。各市州分别选择1-2个县市或乡(镇)进行试点,为全面展开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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