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连云港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

关于转发连云港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连政办发[2003]11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6-30
施行日期:2003-07-01
发布部门: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的《连云港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连云港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6月)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深化改革,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困难企业职工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苏劳社医[2002]8号)和《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发[2000]10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困难,但有部分缴费能力的企业,可任选以下一种办法:

  (一)参加基本医疗住院及统筹基金支付项目保险(包括:住院、门诊大病、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检特疗、家庭病床),暂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比例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5%。

  (二)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暂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比例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4%。

  以上职工工资低于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第三条 有缴费能力,但退休职工占在职职工比例在40%以上的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其退休职工个人帐户5%部分由该单位缴纳2年。

  第四条 对破产重组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重组企业接受在职职工占原企业在职职工比例和第三条规定,接纳同比例退休职工进入医疗保险,剩余退休人员按连政办发[2001]50号文规定执行。

  第五条 按第二条参保的单位在参保前须经企业职代会或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其参保方案,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具备缴费能力后,应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上述参保企业均应该同时参加医疗救助基金保险。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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