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建工作

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日政发[2003]6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10-25
施行日期:2003-10-25
发布部门:日照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日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日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建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借鉴其它城市的经验,现就日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组建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强化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城市管理为目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职责明确、运转高效、执法规范、管理科学、保障有力的城市综合管理体制,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全面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协调、快速发展。

  二、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市执法局为市政府主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工作部门,编制15人,机关设办公室、监督科、执法科3个科室。下设4个综合执法大队,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可配备正科级干部),由市执法局直属管理,分别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划定区域的执法工作,以市执法局的名义对外行使处罚权。

  市执法局在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方面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它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它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市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统一由市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相应承担因违法履行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市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在划定区域范围内,全面履行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职能,实现“一支队伍,统一管理”的目标。

  三、人员编制和队伍组建

  按照城市常住人口万分之四的比例,4个综合执法大队总编制120人。每个执法大队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组成,在择优吸收原城市管理监察机构人员的基础上组建。按照高标准、高素质的要求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除领导干部和必需专业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调配外),面向社会公开考选部分工作人员,录用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按照分区域综合管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将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四块,分别由4个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综合管理。各执法大队根据管理区域的实际,可分设2-3个中队,每个执法中队根据工作需要可再分设若干个路段或分队。

  4个综合执法大队的管辖区域是:第一执法大队为铁路以北、临沂路以东的城市规划区范围;第二执法大队为铁路以北、临沂路以西的城市规划区范围;第三执法大队为铁路以南、北京路以西的城市规划区范围;第四执法大队为铁路以南、北京路以东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具体执法工作由各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适用简易程序的由各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直接按法定程序进行,并于2日内报市执法局执法科备案;适用于一般程序的处罚案件,各综合执法大队按规定报市执法局审批后,按法定程序进行。

  五、办公场所及经费来源

  市执法局机关办公场所从政府部门现有的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或租赁解决;各综合执法大队的办公场所采取“人带房”的办法解决。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付,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罚没收入按照罚缴分离的原则,各项收费按票款分离的原则,全额上缴财政。

  六、保障机制

  (一)建立城市管理公安保障机制。由市公安局一名副局长兼任市执法局副局长,具体负责公安保障队伍的组织协调。组建日照市城市管理治安专门队伍,人员从市公安局内部调剂,受市公安局和市执法局双重领导,随同市执法局办公,日常工作由市执法局指挥和调度。其主要职责是具体处理涉嫌阻碍或以暴力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和城管执法现场的突发性事件,保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和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

  (二)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各项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制定《日照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对原由多个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处罚权进行认定并归集,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作为市执法局总的章程和依据。配套制定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行政执法的程序和城市管理的各项标准,以及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市执法局的职责、管辖范围、处罚权限等,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供可供操作的法制规范,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有章可循,依法进行。

  (三)建立市执法局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其它政府部门作出的有关城市管理的行政许可应及时通报市执法局,市执法局作出处罚决定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市执法局发现相关政府部门有违法或不当许可行为的,应建议有权机关处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市执法局的工作,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市执法局职责管辖范围内的,要移交市执法局处理,市执法局作出处理决定后,向相关部门通报。

  (四)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部门之间对执法权限、职责范围等有争议时,先由市执法局与有关部门协商;通过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协调。

  (五)建立严格的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建立严格的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和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各项工作规范,健全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内部考核评议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督。

  七、组织领导

  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组建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执法局、法制办、人事局、财政局、建委、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领导机构,制定周密措施,扎扎实实地把工作做细、做好。

  八、实施步骤

  (一)组建队伍阶段。2003年10月底以前,完成原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过渡和部分执法人员面向社会的招考,完成队伍组建工作。以市政府令的形式颁布《日照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完成有关配套文件及内部法律文书、管理制度的起草制订工作。核定执法队伍装备经费,并完成装备采购工作;落实市执法局机关及各综合执法大队的办公地点。

  (二)宣传培训阶段。2003年11月底以前,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执法业务和军事体能等方面进行全封闭培训,全面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适应执法任务的要求;配备执法人员服装、车辆、取证设备、通讯器材等,换发新的执法证件;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三)挂牌启动阶段。2003年12月,市执法局正式挂牌,执法人员统一着装、统一标志、统一装备、持新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按照“执法队伍精神面貌要有明显变化,城市管理水平要有明显提高”的要求,全面启动新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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